契税的计税依据,征税对象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2025-03-28 12: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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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

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3)房屋买卖。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

2、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也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为了避免偷、逃税款,税法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3、计算方法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税率

扩展资料:

契税优惠政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0年11月29日起,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可免征契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契税

回答2: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

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3)房屋买卖。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

扩展资料:

契税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0年11月29日起,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可免征契税。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5、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契税

回答3:

  1、契税的计税依据,归结起来有4种:   一、是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二、是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北京成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后,奥运村地价立即飙升。该地段土地使用权赠送、房屋赠送时,定价依据只能是市场价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是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同理,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价。这种情形不常遇到。假设2000年,国家以划拨方式,把甲单位土地使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那么,乙就要补交契税,纳税依据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单位出让土地使用的所得。
  2、征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是出让方交,契税是承让方交。   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三、房屋买卖: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 四、房屋赠与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   五、房屋交换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   在税率设计上,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目前,我国采用3%-5%的幅度比例,这是国家定下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这个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各自的适用税率
  3、税额计算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4、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土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回答4: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计税依据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
②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土地使用权或房屋划转、奖励→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③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价格差额;
互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互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互换是指以房换房、以地换地、房地互换,如果以房 ( 地 ) 偿债,交换其他商品的,应视同房屋 ( 土地 ) 买卖缴纳契税
④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⑤以作价投资入股、抵债等应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

(二)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三)税率
比例税率,实行 3%~5% 的幅度

(四)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 计税价格 × 税率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