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县级支行是上级行的派出机构,是行员制事业单位。
1、中国人民银行属国家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属于国家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属于机关非法人。
2、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属于行员。国家编委只给了人民银行总行的员工国家公务员编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行的行员制,享受事业编制待遇。
3、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是中央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
4、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扩展资料:
主要业务:
1、货币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于1997年7月成立。
2003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货币政策的主要工具有: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贷款、利率政策、常备借贷便利。
2、监督稽核。
银行法是进行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银行监管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体系的活力,通过监视各银行机构的信用和流动性,保护存款人利益,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的金融改革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分析定期报告和现场稽核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跟银行监管密切相关的是对支付系统的监管,中央银行有责任维护国家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开发它拥有的支付系统,并跟其他银行机构密切合作,使这些金融机构运行的支付系统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统中密切监视各银行日间头寸的能力。
3、支付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支付体系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监督者,中国人民银行肩负“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等法定职责。
建设运行了第二代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等重要业务系统,为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公共清算平台,加速了社会资金周转,推动了经济金融较快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为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提供结算帐户服务,此外,还为一些政府机关、事业团体开设结算帐户,提供支付服务。例如,邮政储汇局也在人民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不允许帐户出现隔夜透支,因为大多数交易采用批处理方式在日终结算,所以日间透支的概念实际上不适用,但电子联行系统除外,在此系统中,支付指令发出之前,其帐户内必须有足够支付的资金。
除了结算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交易以外,结算帐户还用来结算其它支付系统产生的净额头寸,如商业银行系统的电子资金汇兑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其维护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除了履行一般监督作用以外,还为广大银行机构提供资金转帐网络,即中国2000多家同城票据交换所、中国手工联行系统和中国电子联行系统。这些支付系统对银行机构之间的竞争起着中立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支付服务通过业务条款、处理程序、借记和贷记条款以及收费政策施加一定影响。
4、信贷服务。
信贷政策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对金融机构信贷总量和投向实施引导、调控和监督,促使信贷投向不断优化,实现信贷资金优化配置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
5、经理国库。
央行经理国库始于1985年,1985年颁布的《国家金库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从此,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库管理中的基本定位得到了科学的、准确的表达。此后,相继体现在随后颁布的《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1986、1989),《预算法》(1994),《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2003)以及“中编办”历次部门职责调整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中。
根据这一基本定位,确立了中国中央银行经理国库体制。
从此,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库管理中的基本定位得到了科学的、准确的表达。此后,相继体现在随后颁布的《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1986、1989),《预算法》(1994),《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2003)以及“中编办”历次部门职责调整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中。
根据这一基本定位,确立了中国中央银行经理国库体制。
6、征信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辖区内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2008年5月,征信中心正式在上海举行了挂牌仪式,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2013年3月15日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明确了征信系统是由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定位,征信中心在全国31个省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有征信分中心。
1997年,人民银行开始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企业征信系统的前身),自2004年至2006年,人民银行组织金融机构建成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截至2015年4月底,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8.6亿多,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近2068万户。征信系统全面收集企业和个人的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属于国家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简称PBOC),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合并组成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国国家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编制,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和其他部委基本一样。人民银行下属事业单位是事业编制,其他分支机构实行的是行员编制,享受事业编制待遇。行员编制比较特殊,是人民银行分支行独有的,行员制与参公管理比较相近,都有相应的行政级别。
务员编制:一般来说,人民银行总行的职位属于公务员编制,因为其职位是在国考公告中出现,考生需经过国考统一的招聘考试才能进入总行工作。
事业编制:一般就是人民银行直属机构事业单位招聘的员工才会有的,招考时间多与下半年人民银行校园招聘一起进行,职位不同,但考试时间等安排差不多的,考入后的编制有些许差别,整体变化不大。
行员编制:每年下半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员招聘,编制均为行员制,这是介于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之外的第三种编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属于国家机关.其他商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属于企业.
人民银行各级支行是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其性质和人民银行总行的性质一样,是行政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属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干部。
银行已经改制了,现在属于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