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赠一”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按税法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会计处理为:
(1)确认收入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按公允价分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际销售金额计算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赠品的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实质就是将企业的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来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买一赠一”
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作为视同销售货物来计算增值税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咨询”《买一赠一的增值税计算问题》(2009/11/5)答复)但是目前
“买一赠一”是否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还存在较大争议,建议总局出台正式文件进一步明确。
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则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
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买一赠一的税法规定:
一、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作为视同销售货物来计算增值税。学习之前先来做一个小测试吧点击测试我合不合适学会计
二、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根据,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就是将企业的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来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分摊之后只是两部分的收入,收入总额还是不变的。
据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按税法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会计处理为:
(1)确认收入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按公允价分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际销售金额计算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赠品的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多样化辅导全面性针对,备考方案:恒企秘方,系统全面地攻克难题;双讲师授课:直播+录播,提升学习效率,让学习更灵活、自由。
给你举个例子吧!
如某大型A商场开展“买一赠一”活动,买名牌西装一件赠送相同品牌衬衣一件,当月销售西装1000件,同类商品单位售价600元,单位成本250元;赠送衬衣1000件,同类商品单位售价200元,单位成本100元。企业在销售时将西装和衬衣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账务处理:
借:现金 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12820.51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87179.49
月末结转成本35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0
贷:库存商品-某西装 250000
库存商品-某衬衣 100000
某B 商场也采用了“买一赠一”的促销方法,但他们在销售时只开具了西装的发票,而赠送的衬衣没有开具发票,企业在账务处理时也作了以上同样的分录。
从以上财务处理我们可以发现,A商场在发票上反映了同时销售的商品有某西装和某衬衣,因此,对售价低于同类商品单位售价的行为可以解释为低价处理,企业的处理方法是正确的;而B商场在发票上仅反映了西装的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企业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赠送的衬衣也应按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申报纳税,企业应作如下纳税调整:
借:营业外支出 29059.8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9059.83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对无偿赠送他人的货物在所得税前不予列支,因此,企业应调增当月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可见,同样是“买一赠一”,由于企业的处理方法不同,对企业应缴纳的税收是有很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