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工伤赔偿项目如下: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辅助器具费用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南京市工伤9级伤残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法条如下: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扩展资料来源: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认定后就可以享受了,不需要等到解除劳动关系时赔偿)。其标准为本人9个月的工资,
如果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与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有很大关系。如果是现在解除,那么1956年出生的,就按55周岁计算,其标准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为:20(南京男性人均寿命75岁 — 55岁)X 20% (九级赔偿系数)X 44544(职工平均工资)=178176元。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2个月本人工资(按55周岁计算,如果是1956年下半年出生、不足55周岁的就是4个月工资)。
需要说明一点,如果本人月工资低于南京地区统筹工资的60%(即44544/12 X 60% = 2227.2元)的,按此标准计算。
还有,这个标准是正在实施的,南京市劳动部门现在正在修改这个标准,南京的仲裁部门现在已经常不受理这类仲裁申请,要等到新标准出台。
如果不清楚可以打66638148,下关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看《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和《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你的问题就解决了。
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没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只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有你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除了三个一次性外,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你仍然可以享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你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规定加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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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和《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1.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没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只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有你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除了三个一次性外,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你仍然可以享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你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2.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加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