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加分政策(二级运动员)

2024-11-15 07: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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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P>一、有关围棋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规定及出处

国家体育总局2000年03月 制定并发布了《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其中,《围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 》为:
第一条:围棋的技术等级
一、围棋棋手现在的技术等级有专业段位和业余段位,专业段位分为初段、二段、三段至九段等九个等级。初段最低,九段最高;业余段位分为1段、2段、3段至7段等七个等级。1段最低,7段最高。作为内部训练的参考依据,1段以下也可以制定级位,1级最高,逐级降低。
二、专业八段和九段棋手为国际级运动健将;专业五段(含五段)以上的棋手为运动健将;专业四段至初段、业余7段和6段为一级运动员;业余5段和4段为二级运动员;业余3段至1段为三级运动员。
三、专业棋手的等级分是反映棋手当前技术水平的数据化指标。不与围棋棋手的等级称号接轨。
四、在国际、国内的重大比赛中获得成绩者,亦可申报等级运动员称号。
第二条:专业段位的获得与升段
一、围棋段位赛和定段赛每年举行一届。
二、定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棋院、棋社的接近初段水平的少年棋手,可报名参加定段赛。成绩优秀者,可获得初段称号。每年定段人数由中国围棋协会根据报名人数在赛前确定并公布。
三、升段:在全国围棋段位赛中,弈满规定的局数(简称“责任局数”),获得一定的平均分,即可升段。
四、段位赛的编排由电脑完成,电脑程序的设计按下列原则:
(一)每年进行12轮比赛。
(二)棋手按成绩分成高线和低线,优先安排同段同线棋手进行对局,然后安排差一档次的棋手对局,但相同的对手原则上不重复相对。
(三)高线划分原则为:A:连胜两局升段者。B:最近六局平均分在70分以上者。C:最近三局连胜。
(四)尽量考虑先后手的平衡。
(五)责任局数和平均分不受届数的限制,计算升段可任取一组比赛成绩。
(六)升段后即按新的段位编排和记分。
等级表:
一级运动员:专业段位1-4段;业余段位6、7段。
比赛成绩:全国个人赛7-32名(女子7-16名),全国少年赛前3名 。
注:获等级表中的比赛成绩即可申报相应的等级运动员称号,但段位的取得与升段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女子参加男子比赛成绩有效,全国女子个人赛的成绩亦可按本表申报,但其它女子比赛者暂不列入此序列。
升段标准:
初段 责任局数 8 局以上 平均分 75; 二段 责任局数 10局以上 平均分75;
12局以上 平均分 70; 14局以上 平均分70;
16局以上 平均分 67.5 18局以上 平均分67.5

三段 责任局数 12局以上 平均分 75; 四段 责任局数 14局以上 平均分75;
16局以上 平均分 70; 18局以上 平均分70;
20局以上 平均分 67.5 22局以上 平均分67.5

五段 责任局数 16局以上 平均分 75; 六段 责任局数 18局以上 平均分75;
20局以上 平均分 70; 22局以上 平均分 70;
24局以上 平均分 67.5 26局以上 平均分 67.5

七段 责任局数 20局以上 平均分 75; 八段 责任局数 22局以上 平均分75;
24局以上 平均分 70; 26局以上 平均分 70;
28局以上 平均分67.5 30局以上 平均分 67.5

段位赛记分标准:
同段 胜 90 和 60 负 30
差一段 胜 上手85 和 上手55 负 上手25
下手95 下手65 下手35
差二段 胜 上手80 和 上手50 负 上手20
下手100 下手70 下手40
差三段 胜 上手75 和 上手45 负 上手15
下手105 下手75 下手45


二、有关二级运动员高考加分的具体政策规定及出处

每年的有关高考加(降)分的优惠政策,都是在教育部当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做出规定的。优惠政策一般都是一年一定,当年有效,并不是持续多年生效,虽然大体上政策是连续的,但还是可能有些变化,这一点请大家注意。

高考加(降)分优惠政策一般是按照这样的原则制定和落实的:教育部制定全国的总的政策,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本省的具体政策,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这就是说,虽然教育部出台了有关政策,但各省(市、区)相互之间还是可能有所差别的。所以,有关朋友还不要忘记查本省(市、区)的有关文件规定。

2005 年教育部对有关二级运动员高考加分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 , 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 20 分。”“(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级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

附: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 2005 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一 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具有报名资格、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须在其户口所在地报名。在报名时,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在中国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开展网上报名试点工作。

4.考生志愿的填报

考生填报志愿的时间和办法,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实际和招生工作需要作出具体规定。考生志愿表(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设计,应充分反映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投档工作、有利于高等学校录取时专业调剂。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专业志愿等。各报名点要加强对考生填涂报考志愿表(卡)的技术指导。

考生填涂的报名登记表、志愿表(卡),内容应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 考生电子档案

5. 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6.省级招办应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7. 省级招办应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8.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3)有违法犯罪行为。

四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0. 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含)以上招生委员会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生委员会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1.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 考 试

12.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或高等学校承办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1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等学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14.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绝密级事项;高等学校受权组织考试命制的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秘密级事项。

15. 省、市、县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本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接报后须立即同时报告本省级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6.全国统考科目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17.全国统考于 6 月 7 日 开始举行;考试的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

18.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生委员会批准。

19.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类)招生,由自治区或省招生委员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关省、自治区在考汉语文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 50 %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

20.全国统考答卷的评阅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加强评卷基地建设,高等学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进行计算机网上评卷。

21. 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当地借考的,由考生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及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在考生户口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考生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处理。

六 招生章程

22.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3.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由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高等学校应于 5 月 1 日 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24. 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高等学校应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寄送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25.省级招办负责汇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 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26.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方可安排本校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

27.高等学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结合近年来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28.部分高等学校向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要与定向就业单位签署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坚决制止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29.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本科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的 1% 。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30.高等学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专用软件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主管部门。

3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汇总、核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属高等学校拟跨省安排的招生计划,应由高等学校隶属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与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32.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汇总、核定本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33.教育部负责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按时统一分送各有关省级招办。

34.各省级招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以及本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迳送的面向本地招生的分学校分专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八 录 取

35.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实行属地化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

36.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省级招办应全面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等学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等学校和省级招办要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37.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高等学校录取批次。原则上同一高等学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可以将同一高等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等学校被安排的录取批次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省级招办应事先与高等学校协商一致后,再向社会公布。

38.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39.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录取投档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 120% 以内,省级招办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高等学校必须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40. 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各省级招办应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41.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级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级招办有权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并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2.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 , 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 20 分。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 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 > 的通知》(教基〔2001〕1 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级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

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 20 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45.自谋职业的城镇**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10 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20 分投档。

46. 同时符合第 43 条、第 44 条、第 45 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级招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凡符合第 43 条、第 44 条、第 45 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公示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负责进行,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分值。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项目不应超出第 43 条、第 44 条、第 45 条规定的范围。经省级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确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其分值不得超过 20 分,且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本地区高等学校,并须报教育部备案,经核准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

47.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8.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 20 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49. 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等学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高等学校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巧立名目向考生收费。

省级招办根据高等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在高等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50.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1. 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经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省级招办核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名单,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等学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三天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单寄给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应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

5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工作应于 7 月上旬开始,本科层次录取须在 7 月 31 日 之前结束,专科层次(高职)录取应在 8 月 20 日 之前结束。

53.省级招办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已录取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组建及递送有关高等学校的办法。

54.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考生可通过各省级招办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55.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二十天之内传报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各有关省级招办须根据高等学校所传报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及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关考生予以注销,并对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56.单独组织招生考试以及接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要求于 6 月 30 日 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送有关单考及保送生招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各省级招办须在 8 月 25 日 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考生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

57. 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等学校的本科

回答2:

般来说,高考录取加分时只能加一次,也就是投档时加,专业是不会加的;
不过现在学校在录取时,比较看重等级运动员,这主要是选这样的学生会给学校自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上拿分,所以,一般都还是会考虑去取的;
还有就是,不知你选的专业如何,不知是否最热门的专业,是否填上了同意调剂?因为如果你填得专业过于热门,又没有填上同意调剂,而你的分数又是加分后才有投档资格的,那如果学校想要你,会通过电话征求你是否愿意调到其他专业的意见的;否则就有可能被退档;
据我多年的经验,你的情况被录取的希望是很大的,但被调专业的可能不是没有的。

56.单独组织招生考试以及接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要求于 6 月 30 日 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送有关单考及保送生招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各省级招办须在 8 月 25 日 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考生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

57. 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等学校的本科
有关围棋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规定及出处

国家体育总局2000年03月 制定并发布了《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其中,《围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 》为:
第一条:围棋的技术等级
一、围棋棋手现在的技术等级有专业段位和业余段位,专业段位分为初段、二段、三段至九段等九个等级。初段最低,九段最高;业余段位分为1段、2段、3段至7段等七个等级。1段最低,7段最高。作为内部训练的参考依据,1段以下也可以制定级位,1级最高,逐级降低。
二、专业八段和九段棋手为国际级运动健将;专业五段(含五段)以上的棋手为运动健将;专业四段至初段、业余7段和6段为一级运动员;业余5段和4段为二级运动员;业余3段至1段为三级运动员。
三、专业棋手的等级分是反映棋手当前技术水平的数据化指标。不与围棋棋手的等级称号接轨。
四、在国际、国内的重大比赛中获得成绩者,亦可申报等级运动员称号。
第二条:专业段位的获得与升段
一、围棋段位赛和定段赛每年举行一届。
二、定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棋院、棋社的接近初段水平的少年棋手,可报名参加定段赛。成绩优秀者,可获得初段称号。每年定段人数由中国围棋协会根据报名人数在赛前确定并公布。
三、升段:在全国围棋段位赛中,弈满规定的局数(简称“责任局数”),获得一定的平均分,即可升段。
四、段位赛的编排由电脑完成,电脑程序的设计按下列原则:
(一)每年进行12轮比赛。
(二)棋手按成绩分成高线和低线,优先安排同段同线棋手进行对局,然后安排差一档次的棋手对局,但相同的对手原则上不重复相对。
(三)高线划分原则为:A:连胜两局升段者。B:最近六局平均分在70分以上者。C:最近三局连胜。
(四)尽量考虑先后手的平衡。
(五)责任局数和平均分不受届数的限制,计算升段可任取一组比赛成绩。
(六)升段后即按新的段位编排和记分。
等级表:
一级运动员:专业段位1-4段;业余段位6、7段。
比赛成绩:全国个人赛7-32名(女子7-16名),全国少年赛前3名 。
注:获等级表中的比赛成绩即可申报相应的等级运动员称号,但段位的取得与升段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女子参加男子比赛成绩有效,全国女子个人赛的成绩亦可按本表申报,但其它女子比赛者暂不列入此序列。
升段标准:
初段 责任局数 8 局以上 平均分 75; 二段 责任局数 10局以上 平均分75;
12局以上 平均分 70; 14局以上 平均分70;
16局以上 平均分 67.5 18局以上 平均分67.5

三段 责任局数 12局以上 平均分 75; 四段 责任局数 14局以上 平均分75;
16局以上 平均分 70;

回答3:

加分首先要有加分资格,然后要你报考的学校同意接受(一般要参加相应的考试),接着要公示,没人投诉,才可以的!

投了档也有可能会被退下来,关键看学校.有些学校很需要这些人才,就会给很多很多的优惠,但有些学校不重视,即使你到线,也会不给你进的.像某些学校划定体尖要到600才收,那么即使它的分数线是590,你有598,也不会收你的.
关键看学校.最好能找些比较重视的学校.

回答4:

一般来说,高考录取加分时只能加一次,也就是投档时加,专业是不会加的;
不过现在学校在录取时,比较看重等级运动员,这主要是选这样的学生会给学校自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上拿分,所以,一般都还是会考虑去取的;
还有就是,不知你选的专业如何,不知是否最热门的专业,是否填上了同意调剂?因为如果你填得专业过于热门,又没有填上同意调剂,而你的分数又是加分后才有投档资格的,那如果学校想要你,会通过电话征求你是否愿意调到其他专业的意见的;否则就有可能被退档;
据我多年的经验,你的情况被录取的希望是很大的,但被调专业的可能不是没有的。

回答5:

2005 年教育部对有关二级运动员高考加分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 , 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 20 分。”“(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级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