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决定关闭的煤矿,立即组织实施:
(一)吊销相关证照:有关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立即依法吊销已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同时吊销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二)公安部门注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储存证,停止供应火工用品,收缴剩余火工用品。
(三)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备和线路;
(四)拆除矿井生产设备和通信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五)煤矿企业妥善遣散从业人员,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发还职工工资,发放遣散费用。
关闭封井前,要制定关井方案和处置预案,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保持社会的稳定。
县级以上地方官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被关闭煤矿,应当自煤矿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乡镇和县级官府负责对关闭矿井的监督检查,组织人员定期巡查,防止已经实施关闭的煤矿非法生产。
煤矿倒闭如何赔偿
一般根据破产法,给予职工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决定关闭的煤矿,立即组织实施:
(一)吊销相关证照:有关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立即依法吊销已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同时吊销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二)公安部门注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储存证,停止供应火工用品,收缴剩余火工用品。
(三)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备和线路;
(四)拆除矿井生产设备和通信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五)煤矿企业妥善遣散从业人员,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发还职工工资,发放遣散费用。
关闭封井前,要制定关井方案和处置预案,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保持社会的稳定。
县级以上地方官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被关闭煤矿,应当自煤矿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乡镇和县级官府负责对关闭矿井的监督检查,组织人员定期巡查,防止已经实施关闭的煤矿非法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