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可以登记为面向全社会的法人社团组织,也可以不通过登记,仅为系统内部活动的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要登记成为面向全社会的法人社团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同时,要“整合优势资源,使大家共赢”就存在盈利性活动,根据工商行政法规的规定,还必须进行法人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缴纳管理费和税务登记缴纳税款。
扩展资料:
成立流程
受理程序
(一)受理条件: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三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条)
(二)受理程序:
----1、筹备阶段审批:
----(1)需提交的材料
----①筹备申请书
----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
----③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④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⑤章程草案;(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
----(2)受理
----民政部门自收到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3)告知:
----民政部门自收到《社团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发起人;
不批准的要向发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发起人对民政局的决定不服的,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协
社团筹备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
1、 筹备申请书
发起人自制:说明申请筹备成立社团的理由(必要性)、现具备的条件(可行性)、已开展的前期调研准备工作、成立之后要达到的目的(宗旨、目标)、业务范围、如何运作(初步工作思路)。如筹备成立行业协会,还应当对本行业现状、存在问题及协会的作用作简要介绍。
2、 筹备成立社团申请表
民政部制:(1)筹备组织负责人、筹备发起人或发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栏须由本人签字认可,如已在筹备申请书上签字盖章的可不再重复签字。(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由主管单位盖章认可。
3、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社团的批文
业务主管单位制:(1)批文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同意筹备成立社团,二是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2)批文的形式须是正式编号红头文件,函件、便签不予受理。
4、 发起单位或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基本情况介绍
发起人自制:身份证明:(1)公司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有工商部门上年度年检合格标志。(2)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须有编制部门上年度年检合格标志。(3)民间组织提交民间组织(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须有民政部门上年度年检合格标志。(4)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基本情况介绍:说明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在本行业、本领域的业务范围、工作业绩、实力及影响情况,是否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5、 章程草案
发起人自制:参照民政部印发的章程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作。为规范和阅读方便快捷,请按照范本的顺序起草,不要打乱顺序,条款不能减少。
6、 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发起人自制: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自有产权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用的提交借用证明并附借方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7、 拟联系的会员名册
准备成立申请书,筹备申请书,还有可行性分析,还有准会员名单;
可行性分析包括:成立的背景,社团的性质,社团活动的性质……
还有你要建的协会的章程,章程有很多内容大体可分为:
总则,领导组,协会的组织部门与职能,协会各部门的管理办法,会员的赏罚制度等;
接着是你们发起人的简介;
最后,最好附上筹备过程中所拍的照片,以证明为建这个协会一直在努力。
(一)社会团体登记
1.社会团体筹备核准。按照名称核准→筹备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下达同意筹备批复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登记管理机关具有管辖权;②申请人是兵团本级辖区内的中国公民或组织。③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非兵团本级的社会团体不得冠以“兵团”字样;④拟任负责人(秘书长及以上职务)在业务上具有代表性、权威性;⑤有固定的住所;⑥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活动资金;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⑧异地商会的注册登记要坚持地域对等原则,发起人要具有代表性、广泛性;⑨由7个以上法人单位或自然人发起。
名称核准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名称核准表》及可行性报告。②发起人身份证明。发起人为单位的,应提供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发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等。③发起人在本行业、产业、专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的相关资料。包括发起人的生产规模情况、市场占有率情况、研究成果、相关著作等;④发起人委托承办人办理注册登记事宜的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由发起的单位加盖公章或自然人签字。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名称核准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②作出是否核准名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证明;不予核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筹备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筹备申请书。主要包括成立的理由、宗旨、业务范围、注册资金、住所、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章程草案等情况。该申请书由发起人签署。发起人为单位的,由其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②章程草案。参照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③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产权人无偿提供的,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和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并注明期限;租用的,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和租赁协议;④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情况。分别说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职业、简历等身份情况。⑤验资报告。发起人确定开户银行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社会团体开设银行账户证明书”开设临时银行账户,注入注册资金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⑥《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申请表》。⑦开办资金捐赠承诺书。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申请筹备的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筹备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现场勘查;③承办人初审;④部门负责人审核;⑤机关负责人审批;⑥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筹备的决定。准予筹备的,向发起人下达批复;不予批准筹备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发起人收到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筹备成立的批复后,应成立筹备机构(筹委会、筹备组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为在职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兵团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审批手续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报兵团组织部办理。在召开成立大会30日前,需提交《社会团体换届(成立)选举事先报批表》,拟任负责人由在职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的一并提交批准兼职的文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召开成立大会。
2.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关于是否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请参见第五部分服务依据第4部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筹备工作符合要求;②章程内容完备合法;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④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⑤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会员在区域分布上具有广泛性。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⑥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⑦申请筹备时无弄虚作假行为;⑧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立登记申请书。包括筹备过程和召开成立大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等情况;②成立大会通过的章程;③成立大会及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纪要。包括对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并附与会人员名单;④选举的负责人名单;⑤《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登记申请表》;⑥《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⑦《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⑧《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⑨《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准予成立登记的,制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证书有效期限自登记之日起,至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截止之日;不予成立登记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关于是否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