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没有法律依据不合法,只是民间的一种说法。
只要父母健在,子女不会因为父母的民事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父债无须子偿。但如果父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代理人的子女,如果父母所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支出,共同生活的子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拓展资料:
1、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的规定,遗产债务的清偿,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限定继承原则,即对于负债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必清偿。
其次,特留份原则,即对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
最后,清偿优先于继承,即在被继承人有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留有余额的才能执行遗赠。
参考资料:继承法——百度百科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百度百科
父债子还有几个合法的前提:一是,父辈债务人留下了遗产。二是,儿女继承了父辈债务人的遗产。此时,债权人上门讨债就是合法的,可以按法律的规定先让父辈债务人的遗产来偿还债务,等债务偿还完毕,子女才能继承剩余的财产。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明确了继承人偿还债务的范围就是遗产价值为限。意思也就是说:父辈债务人遗产有多少,就用来还多少债,超出范围的债务,子女没有法律义务偿还,除非子女自愿偿还。
如果债务人死后两手空空,啥遗产都没有遗留下来。你再去找他的儿女,儿女又拒绝还款,你再三强逼对方还款,就算不合法。还有,如果债务人的儿女放弃继承遗产,在法律上就没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和责任。
按照现代的法学理论,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与其子无关。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在我国,"欠债还钱"、"父债子还"是延续了数千年的传统观念。从情法通融的角度出发,继承法还规定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而法律所指的继承人不仅仅是子女,还包括了其他继承人。对于大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等特殊债务,法律还有一些以家庭共同财产偿还的特殊规定。实际生活中,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还债,作为一种优良传统,这种"父债子还"应予支持、提倡。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生活中健康的亲情友情,有利于建树社会学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子债父还、父债子还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