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单据,提单的收货人栏必须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填写,发票等单据除非有特别规定,一般均以开证申请人为抬头。
按照国际贸易的惯例,发票应该开给出钱的一方。国际贸易的箱单一般不必显示详细的买方信息,但是应该显示相关的发票号码以及其他相关单据的号码等。
提单上的收货人是按照 TO THE ORDER OF XXX BANK,也就是凭银行指示;但是商业发票写信用证的受益人。
显示有“TO THE ORDER OF...”字样的提单为指示提单,如你上所示,该货物的收货人是 由XX银行指定 ,至于发票和箱单如正常一样做,收货人就写指定收货人,方便清关。仅供参考。
这句话应该出现在46A关于提单要求的描述中,所以提单的收货人就必须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显示.(通常这种情况是开证行给开证申请人以一定的授信额度开证,开证行必须收妥全部款项后才可放单,所以要凭银行的背书指示)
46A发票和箱单的描述中,若有要求,也同样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缮制;没有如此要求,那按照UCP600,收货人就按照开证申请人缮制.
关于发票的抬头,UCP600第18条A款(ii)是这样规定的:商业发票必须出具成以申请人为抬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