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的。ucp600第五条很清晰的写道: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的表面,换句话说就是,只要银行认为所交的单据符合了要求,构成了相符交单,具有责任也有义务付款。至于货物是否到达或者质量数量问题,与银行无关,企业只能通过基础合同与另一方进行交涉。
如果是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不论进口方是否收到货物,付款行必须在收到出口方议付的符合L/C要求的单据后立即付款.
如果是单证不符的情况,取决于进口方的付款意愿,很可能会在货物到港后才付款.
当然以上条件可行的前提是,全套正本提单(是物权凭证的提单)通过银行议付,如果出口方不是全套提单议付,恐怕要另当别论了.
银行的付款责任是与受益人是否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单据有关,而与进口商是否未收到货无关。
只要单据没有问题,银行是要付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