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直辖市: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
5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扩展资料
直辖市属于省级行政单位,是直属中央政府管理的省级行政单位。
成立直辖市主要要具备以下条件:
1、明显的区位优势和经济政治优势,在国内主要城市中经济体量靠前,直辖后能够辐射,带动整个地区的经济的发展,且应与原有直辖市保持一定距离。
2、人口不少于200万人,且是所在区域最大的城市,因为密度人口是地区经济发展的基础。
3、非省会城市优先考虑,且城市和人口规模经济体量综合实力等超越所在省省会城市,长期居省内第一位置。
4、省会直辖后本省它城有能力肩负省会职责。
5、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至少达到自足水平,便于往后政府调控。
6、尽量不破坏所在省的行政版图。
特别行政区简称特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点:实行不同的政治制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直辖市
直辖市——重庆、北京、天津、上海
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
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对。我国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共34个省级行政区。
1.北京市
2.天津市
3.上海市
4.重庆市
5.河北省
6.山西省
7.陕西省
8.山东省
9.河南省
10.辽宁省
11.吉林省
12.黑龙江省
13.江苏省
14.浙江省
15.安徽省
16.江西省
17.福建省
18.湖北省
19.湖南省
20.四川省
21.贵州省
22.云南省
23.广东省
24.海南省
25.甘肃省
26.青海省
27.台湾省
28.内蒙古自治区
2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0.西藏自治区
31.广西壮族自治区
32.宁夏回族自治区
33.香港特别行政区
34.澳门特别行政区
直辖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
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
5个自治区:内蒙古、宁夏、广西、新疆、西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