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区域基本上划分为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但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为促进城乡结合和工农结合,打破条块分割,充分发挥城乡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实行市管县的行政体制。实行市管县的地方,就是在省、县之间增加一级政区,实行四级制(这是近几年的新发展,1982年宪法上尚未认可)。另外,在有些自治区,下辖自治州,州以下有县,也是四级制。这就使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和地方行政建制层次形成了三级和四级并存的体制。
我国目前行政区划设置数量:
国家一级行政区共34个:4个直辖市、23个省(实际管辖22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
地级(含副省级城市)共333个:283个地级市(含副省级城市)、17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
县级共2862个:852个市辖区、374个县级市、1464个县、117个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2个特区、1个林区;
乡级共41636个:11个区公所、19522个镇、14677个乡、181个苏木(蒙古族地区行政区划)、1092个民族乡、1个民族苏木、6152个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