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承兑汇票是违法的。
票据诈骗是严重犯罪行为,虽然刑法修正案取消了票据诈骗的死刑,但情节严重的仍然可以判无期徒刑。
除了商业银行外,任何人不得从事票据贴现活动。持有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如果需要资金,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贴现,其贴现利率远低于私下买卖的利率。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以票据换现金也是有合法通道的:可以将汇票质押,以合法的民间借贷方式融资。
两者的效果是一样的,唯一的不同在于,私下票据买卖非法,而质押融资合法。地下票据市场如此活跃,说明人们有此需求。
与其禁而不止,不如顺应潮流,放宽限制,制订规范,加以引导,建立规范化的票据市场,为民间票据融资创造有利条件。
客体要件
金融票据
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有价性即金融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
物权性即占有票据就享有物权,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无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
要式性指票据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由于金融票据具有上述特点,使用金融票据可以使资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资金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用,还可以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
因此发展金融票据业务已成为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金融票据的上述特点也使违法犯罪分子出于贪利目的而想方设法利用票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日益突出。
这类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扩展资料: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
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参考资料:票据诈骗罪-百度百科
是违法的。
有可能涉嫌票据诈骗的,票据诈骗是严重犯罪行为。除了商业银行外,任何人不得从事票据贴现活动。建议慎重处理。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票据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如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权人名义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使用票据;
将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收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的危害性有以下几个:
一是危害国家的金融秩序。
从金融机构的角度看,如任由倒卖汇票的行为继续存在,可能出现由民间机构取代商业银行进行票据贴现的情形,进而使商业银行的“票据贴现”业务名存实亡。如商业银行的票据贴现功能丧失,那么中央银行可能无法通过票据贴现业务进行金融调控。从“倒卖者”的角度看,他们为了从事银行汇票买卖,必须集中大量的资金。
例如,2013年5月,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的唐某因收购银行承兑汇票金额高达1.5亿元。山东省章丘市的黄某买卖银行承兑汇票30多亿元。但倒卖人在融资过程中没有信息披露义务,其掌握的巨额资金游走于国家金融部门的监管之外,客观上也削弱了国家对经济的调控力度。
二是可能诱发其他犯罪。
正如前文所述,“倒卖者”为支付巨额汇票款必须聚集大量资金,为此往往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从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在银行汇票极易“兑现”的情况下,有些企业为了获取资金,可能虚构业务申请银行汇票并出卖。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刑法》第175条规定的骗取票据承兑罪。
三是可能破坏社会稳定。
因“倒卖者”往往向他人借贷大量资金用于经营,且无需提供财产担保,这无形中加大了投资人的资金风险。如倒卖者实力有限,在遇到资金链断裂时,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巨额财产损失,由此破坏社会稳定。
百度百科-票据诈骗罪
倒卖承兑汇票属于诈骗,涉嫌诈骗罪、伪造票证违法行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倒卖承兑汇票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金融票据诈骗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金融诈骗罪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其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金融票据诈骗罪的主要行为方式有: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用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6.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票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