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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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关于委托加工收回物资的会计处理,是存货核算中的一个难点,特别是涉及到消费税的加工收回问题,如果你学过税法,你还好理解,如果你没有学习过税法,建议你记住就可以了:即委托加工收入的物资,如果直接对外出售,那么受托人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直接记入到收回物资的成本中;如果收回的物资是用于继续再生产或再加工的,其被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可以作为下一个应纳消费税的扣除项的。记住这个就可以了,等学习了税法后,你就会明白的,没有学习过,我现在给你讲得话,只会让你感觉到更乱了。下面我就说说下面处理及数字的来源:
企业当初委托加工发出原材料成本为130000元,即有第一笔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 130000
贷:原材料 130000
后支付加工费用50000元,这是要构成成本的。同时受托方又代收代缴了消费税20000元,由于企业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后,直接销售,所以消费税是要记入到成本中去的。所以就共增加收回物资的成本为50000+20000=70000元。增值税是进项税,所以就有如下处理:
借:委托加工物资 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银行存款 78500
这时我们就可以看得出,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就是130000+70000=200000元了,收回时的转入原材料科目,即:
借:原材料 20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00000
出售原材料是应作为其他业务来处理的,所以在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还得将这部分出售原材料的成本结转出去,也就是说,④和⑤是一个包,一块的,不可分割的,只要存货确认了收入,那么一定得同时结转成本的。所以就有:
借:银行存款 292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00
同时:结转已售原材料的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200000
贷:原材料 200000
2、关于增值税的理解,你正好是理解反了。这里的销项税额的17000.正是自产产品所应交纳的增值税,解析一下:现行的增值税法规定,机器设备的进项税也是可以抵扣的,故原材料的进项税抵扣过以后,再用于机器设备的,其进项税不再转出(09年以前,这样的情况是需要转出的)。所以原材料的进项税,在这里不作任何处理了。而自产产品用于机器设备的制造,则是需要交纳增值税的,这是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行为,其计税依据,就是对外出售的公允价值,取为10万元。故其应纳增值税为17000元。(只要你系统的学习了税法,也自然就会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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