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程序是否需建设单位审批签字盖章?此规定具体依据在哪里?

2024-11-04 21: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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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需要的;依据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依据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

扩展资料:

专项施工方案审批的相关要求规定:

1、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顺德区人民政府-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回答2:

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监理单位总监审批签字即可,建设单位可以备案,不用签字。
具体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都有相关规定。

回答3:

危险性较大的超过一定规模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需要专家论证,并最后一道签字手续是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一级建造师考试规定)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回答4: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上要求专项施工方案需要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签字。

回答5:

不需要,只要监理审批,重大的也需要公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