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通常指企业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如:企业的外汇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入投资款等)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其他应收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一、金融资产的分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将取得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几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以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指主要为从价格或交易商保证金的短期波动中获利而购置的金融资产。为交易而持有”反映的是企业管理者对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意图。如果取得一项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或者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那么该项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如果企业管理层决定将某项金融资产持有到期,则在该金融资产未到期前不能随意改变其“最初意图”。也就是说,投资者在其取得投资时意图就应当是明确的,除非也到一些企业所不能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与计的独立事件,否则将持有至到期。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泛指一类金融资产,主要是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但不限于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非金融企业持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债权等,只要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就可以划分为这一类。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1、贷款和应收款项;2、持有至到期投资;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拓展资料:
金融资产是指一切代表未来收益或资产合法要求权的凭证,亦称金融工具或证券。是指单位或个人拥有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是一种索取实物资产的权利。
金融资产是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金融资产的最大特征是能够在市场交易中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远期的货币收入流量。
金融资产包括一切提供到金融市场上的金融工具。但不论是实物资产还是金融资产,只有当它们是持有者的投资对象时方能称作资产。如孤立地考察中央银行所发行的现金和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债券,就不能说它们是金融资产,因为对发行它们的中央银行和企业来说,现金和股票、债券是一种负债。因此,不能将现金、 存款、凭证、股票、债券等简单地称为金融资产,而应称之为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对其持有者来说才是金融资产。例如,持有商业票据者,就表明他有索取与该商品价值相等的货币的权利;持有股票者,表示有索取与投入资本份额相应的红利的权利;持有债券者,表示有一定额度的债款索取权。金融工具分为所有权凭证和债权凭证。股票是所有权凭证,票据、债券、存款凭证均属债权凭证。但在习惯上,这些金融工具有时也称之为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是实物资产的对称,是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企业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型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及持有到期投资。个人的金融资产包括:个人存款、股票、债券、基金、证券集合理财、银行理财产品、第三方存款保证金、保险、黄金、信托等。
金融资产是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金融资产的最大特征是能够在市场交易中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远期的货币收入流量。在现实生活中,交易行为无孔不入,因此,各种资产之间经常会出现相互间的转换,当然,转换目的在于提高其拥有资产的相对价值。
在1993年最新公布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中,从统计目的出发对金融资产作了以下分类:(1)货币黄金和特别提款权;(2)通货和存款;(3)股票以外的证券(包括衍生金融工具);(4)贷款;(5)股票和其他权益;(6)保险专门准备金;(7)其他应收/应付帐款。
现实生活中,处处可见金融工具。比如说,你很容易想到市场上的那些债券或股票等投资工具,你甚至还会想到金融工具投资风险或被“套牢”。但是,从金融工具会计规范的角度分析,还是有必要给金融工具下一个定义的。正因为人们看到金融工具这个词容易想到股票或债券投资,因此曾有人简单地将金融工具界定为企业持有的一些金融资产。事实上,如果你站在金融工具的发行那一方看,在金融工具持有方为资产的情况下,发行方往往是负债或列在所有者权益中的股本等。A商业银行发债券,B保险公司去买,对A商业银行来说债券是负债,而对B保险公司来说却是债券投资(金融资产)。如此延伸开来,从会计规范角度,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为什么金融工具的定义落脚在“合同”?这是因为金融工具最初的存在一定涉及发行方和接受方,双方是以一种契约的方式达成交易的,而且这个契约的终止时点恰为对应的金融工具“消亡”的时点。按照上述金融工具定义分析,大抵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金融工具,另一类是衍生金融工具。
先说说基本金融工具。货币(现金)就是基本金融工具,而且对持有的一方来说,还是金融资产。它代表交换的媒介,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持有方与政府(发行方)之间的一种合同。在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中的存款也是基本金融工具(资产),代表着存款人的一种合同权利,即存款人有权从该机构中取得现金,或者根据其存款余额签发支票或类似工具用以偿付金融负债。其次,还可以找到成双成对出现的基本金融工具,比如,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应收债券和应付债券、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长期股权投资和股本等。除此之外,也会遇到一些基本金融工具难判断的情况。比如,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是否都是基本金融工具?融资租赁合同基本上被视为出租方获得连续收入的权利,同时也是承租方需连续支付的义务,这一系列的支付实质上与贷款协议下本金和利息合起来支付是一样的:出租方对租赁合同中应收款项的投资进行核算而不是对租赁资产本身进行核算。经营租赁有些不同,它基本上被认为是一项没有完成的合同,要求出租方在未来期间提供资产给承租方使用,以换取类似劳务费的对价,出租方继续核算的是其租赁资产。因此,融资租赁被认为是一项金融工具而经营租赁则不是一项金融工具(已到期的应收或应付款项除外)。又比如,财务担保是否是金融工具?它代表着借出方向担保人收取现金的一种合同权利,也是当借入方违约时担保人应支付现金给借出方的一种对应的合同义务;合同权利和义务因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承当担保)而存在,即使借出方是否能够行使这一权利以及担保人是否必须履行这一义务都取决于借款人未来是否有违约行为,也是如此。由此说来,财务担保也是金融工具。
问题:?金融资产是什么意思?
融资工具从持有者的角度来看又是其拥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称为金融资产。货币(现金)就是基本金融工具,而且对持有的一方来说,就是金融资产。因为人们看到金融工具这个词容易想到股票或债券投资,因此曾有人简单地将金融工具界定为企业持有的一些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四类:贷款和应收款项(不包括立即出售或近期出售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现行的金融资产准备金制度主要有:财政部会计司2001年制订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金融司2005年最新出台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人民银行2002年制订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在专项准备方面,三个制度基本趋同,都按贷款五级分类设定相应的比例按大类计提。矛盾比较大的主要体现在对于一般准备的规定上,财政部的两个制度中规定的一般准备是在税后计提的,而人民银行规定的一般准备是在税前计提,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并且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纳入银行附属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