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寻衅濨事1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寻衅濨事169条
2025-01-05 10: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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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
本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 随意骚扰,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下列寻衅 滋事情形之一的,成立本罪:(1)随意殴打他人, 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 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 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实施本罪行 为,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应从一重罪论处。
例如,随 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 害罪;强拿硬要行为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应认定为抢劫罪。寻衅滋事致人死亡的,应视客观行为性质与主观心理状态,认定为故意杀人 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犯本罪的,根据刑法 第293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