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两杂志发表相隔时间较短,比如一两个月,说明是作者一稿两投,责任在作者,而乙杂志也是受害者。
如果相隔时间较长,比如五六月,有两个可能。一是乙杂志转载了甲杂志刊载的文章,属于侵权。二是依然是作者一稿两投,投的时间是先给甲后给乙,而出版时间又大致相同。所以要弄清事实后再追究责任。
侵权的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著作权人包括写作人,也包括第一次发表作品的杂志社。
属于侵权
可以和编辑部联系要稿费
通常要2倍到10倍的稿费............
也分情况吧
1、有些杂志会在刊前说明原创投稿的著作权归该杂志所有,所支付的稿费中附带购买该作者著作权的报酬,这种发表文章或者图片著作权归该杂志所有。
当然也有些作者不想出售自己的著作权,会与出版方声明所以稿费可能会少些,但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2、有些文章是该杂志引用、摘录某个作家的,这种情况著作权仍归作者所有。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演讲稿这类的文章,著作权不归撰写人所有,而演讲人享有该演讲稿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人的权力
著作权人可以禁止或许可:
以各种形式对各种著作进行重制,例如以印刷或录音的方式重制语文著作或音乐著作。
将其著作公开口述、演出,例如将戏剧及表演著作或音乐著作公开演出、将语文著作公开口述等等。
将其著作通过无线电、有线或卫星或因特网加以公开播送、公开传输。
对其视听著作公开上映;对其摄影著作、美术著作、图形著作加以公开展示。
将其著作翻译成其他语文,或对其加以改编,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影视剧本、将英文版本改译为中文版本。
受著作权保护的许多创作性作品需要进行大量发行、传播和投资才能得到推广(例如:出版物、音乐作品和电影)。因此,著作权人常常将其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授权给最有能力推销作品的个人或公司,以获得报酬,这种报酬经常是在实际使用作品时才支付,因此被称作授权费/版税。
时间限制
著作财产权有时间限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相关条约,该时限为创作者死后50年。但各国国情不同,各国国内法可规定更长的时限。这种时间上的限制使得创作者及其继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内就其著作获得经济上的收益。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根据以上几条,如果你们的杂志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作者没有在规定日期内向其他杂志投稿(见上三十三条),而且不是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或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如果没有声明这些并不侵犯著作权),其他杂志也是可以刊登的但是要支付相应的报酬,按你所说的情况,在刊登后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支付报酬,那么该杂志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违反了第三十三条,应该按照第四十七条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