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但 迟到不应作为开除理由。 2、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3、“在年12月底请假,到年4月份回上班,其间要重新填写过入职申请”、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向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无需征得单位同意,单位拒签可以起诉。并且在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没有签订之日开始应付双倍工资。 4、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提起诉讼。
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管理模式,每个岗位对时间的要求也不一样,这看你们咋管理的,管理制度上明确迟到受处罚,那就该开除。
我觉得一个人在上班时间拖拖拉拉,应该被开除的,是一个人的人品,没有一点责任心,
应该开除
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