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民法总则第35条还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这意味着,老年人在智力正常时,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方式,选定自己信得过的亲友或社会保障机构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当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确定的监护人就立即履行监护职责。
有观点认为,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是民法总则很大的一个亮点,适应了中国老龄化社会发展的要求,有利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的、一般来说是在法定的监护人范围内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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