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社会之间有着密切而且复杂的关系。归纳来说,法律来源于社会,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反过来法律又维护着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对于不同的时期或是对比不同的社会环境,法律有着各不相同的内容形态,通过这一点,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先说法律的起源,法律不是原来就有的,在原始公社制度解体以前,生产资料是公有的,产品实行平均分配,个人与集体浑然一体,利益基本一致,这使他们只需依靠传统习惯就可以把经济关系调整好了。
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原始社会的氏族联盟和氏族习惯就逐渐被国家和法律所代替。
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维持社会秩序,为了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律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为了调整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应运而生的,法律不能脱离社会。
扩展资料:
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条件,理由主要有三:
其一,法治国家建设需要法治社会建设的配合、支撑。只有在加强法治国家建设的同时加强法治社会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才能获得适宜的环境。法治国家不可能在虚无缥缈的空间建设,而必须在现实社会中建设。
现实社会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无可选择的空间。很显然,只有不断打造整个社会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社会环境,才可能不断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试想,如果我们的整个社会都不尊奉法律,不信仰法律,我们的大多数国民都不懂法、不信法、不守法,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我们还能建设法治国家,建成法治国家么?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建设、建成法治国家即使不是完全不可能,也会是非常非常困难的。当然,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法治社会的建设也有赖于,而且更有赖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其二,法治国家建设有赖于法治社会建设为之提供一定的协助治理机制。现代国家治理不同于传统的国家管理,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
所谓“国家治理现代化”,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而在多元治理主体中,最重要的主体就是社会公权力主体。
另外,像社会公权力需要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一样,国家公权力同样需要,而且更需要社会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为此,必须加强法治社会建设,促进各种社会自治组织的生长、发展,提高其参与国家法制监督的能力。
其三,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是人民,而人民是生活在各种不同的社会共同体之中的,他们同时是各种不同的社会共同体的成员。
各种不同的社会共同体的成员的素质就是人民的素质。建设法治国家需要有高素质的人民,高素质的人民只能源于各种社会共同体的供给,源于法治社会的供给。
没有法治社会培养、锻造高素质的各种社会共同体成员,高素质的人民就没有来源。而没有高素质的人民,就不可能,或至少是难于建设法治国家的。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法治中国”与“法治社会”的关系
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的起源和经济根源。社会经济的发展引起阶级的出现,也是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社会的性质决定法的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最终决定法的本质 。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本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91-292页。)
具体内容可看法理学。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就是先有社会才有法律 有了法律社会才有规律 但法律不等于规律
有法律的社会是还不和谐的社会 不需要法律的社会是和谐社会
原始社会也有法律,只是不够人道而已!
关系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