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某、季某,涂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即遂),属于共同犯罪。季某虽然没有出手,但是按照我国的共犯理论,密谋共同犯罪,一人即遂全部即遂。所以,他们全部构成犯罪,况且他后面还帮助其他人逃跑。涂某虽然未满16周岁,但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规定14-16周岁须负刑事责任的那八种类型,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王某、季某,涂某是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中止,三人密谋抢劫,但是由于遇到熟人自动放弃抢劫计划,是属于“能而不欲”,属于犯罪中止。
3、王某、季某,涂某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涂某盗窃手机这事情,其他2人不知道,是属于个人行为,所以他们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不构成犯罪。加上涂某未满16周岁,不需要为盗窃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涂某也不构成盗窃罪。
三个人都是故意伤害共犯,都是既遂,三个人抢劫共犯犯罪形态是中止,因为是主动放弃的。至于盗窃是涂某的个人行为,涂某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