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对方确切的地址,致使法院的传票不能送达对方的,
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期限是六十天,到时法院可以照常开庭审理,并作缺席判决。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申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设立理由
权利的行使应受时效的限制,所谓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而产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实。为何规定时效?
中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理由谓:规定请求权经若干年不行使而消灭,盖期确保交易之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盖以请求权永久存在,足以碍社会经济之发展。王泽鉴先生总结时效存在有四点理由:
1、保护债务人,为避免因时日久远,举证困难,致遭受不利益;
2、尊重现存秩序,维护法律平和;
3、权利上睡眠者,不值保护;
4、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降低交易成本。
王泽鉴先生对时效存在总结的四点理由,第1点并不令人信服,根据社会的一般伦理观念以及立法规定,对不主动履行应当履行的债务之人,并不会比债权人更值得保护,而且根据程序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举证困难应是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之人,即债权人,而非债务人。对时效存在的意义和目的并非毫无问题,实质上,对时效的行使会产生一个和实体法的公正不符,
或者说与人类文明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伦理价值观不相符合的结果,尤其是某些时效规定较短的情况下,显得更为严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事诉讼时效
法院可以传唤仅限于可以找到人的情况,因为法院传唤是通过打电话或邮寄传票的形式,如果没有具体明确的地址法院是无法找到人的。毕竟当事人双方才是最了解对方的,法院的工作人员在之前根本不可能认识其中一方,并且法院不像公安那样有网上追逃的权利,所以找不到人法院也会很为难。并且法院的案件很多,工作人员有限,不可能完全顾及到。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的诉讼必须符合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时,法院才能使用公告送达。适用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法院应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
1、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
2、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
3、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
拓展资料:
法院会执行强制措施的种类: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中的被告和离婚案件中的被告以及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的被告。
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拍照;冲击法庭和在法庭上哄闹等。
3.妨害人民法院调查证据、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等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有:
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第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第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第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滂、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事诉讼
如果没有对方确切的地址,致使法院的传票不能送达对方的,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期限是六十天,到时法院可以照常开庭审理,并作缺席判决。
法院可以传唤仅限于可以找到人的情况,因为法院传唤是通过打电话或邮寄传票的形式,如果没有具体明确的地址法院是无法找到人的。毕竟当事人双方才是最了解对方的,法院的工作人员在之前根本不可能认识其中一方,并且法院不像公安那样有网上追逃的权利,所以找不到人法院也会很为难。并且法院的案件很多,工作人员有限,不可能完全顾及到。这种情况,最好是自己多留心找这个人,找到人及时通知法院。
法院是有传唤的义务,但是如果法院做事积极性差加上侵权方的逃避,那么就造就了你现在的情况。
我国的缺席审判是有很大的缺陷的,这严重影响了被侵权方的利益,但是没有办法,在法律上是要讲程序的。还是忍忍吧。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