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好像没有具体的相关规定吧。
你最好去人事局
咨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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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民营企业的干部人事档案是指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调进(接收)在民营企业工作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
民营企业自管干部人事档案的条件:
(一)企业现有干部人事关系在我市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50名及以上(被市评为50强民营企业,或纳税额排在全市前10名的民营企业,现有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5名及以上的),且已设立集体户口。
(二)企业有专用的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库房配备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要求:温度14-24°C,相对湿度45-65%)。要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设。
第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求:
(一)企业要根据干部档案、集体户的数量确定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具有一定人事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党员干部,经市人才服务中心培训后上岗。
(二)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民营企业要求自管干部人事档案,需向人事局申请,市人才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受理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市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经实地检查企业档案管理的库房、设备、设施及安全措施,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
市人事局收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的审核意见后,在十个工作日内批复申请单位。
第八条
民营企业申请自管干部人事档案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民营企业自管干部人事档案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民营企业干部花名册》;
(三)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四)《档案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以《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依据,严格、认真、及时地做好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和整理装订工作。
第十条
经批准自管干部人事档案的民营企业只负责档案的保管,而不能直接从事档案的转递业务,档案需转递的,必须派专人将档案上交人才服务中心,不准作一般物件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第十一条
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擅自离开工作单位人员的档案应及时上交市人才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企业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要高度重视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经常检查、督促工作人员落实人事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有关规定,遵守安全保密制度。要建立严格的查阅档案制度,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档案。如有涂改、销毁、抽取、撤换或伪造档案材料、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取消该企业自管干部人事档案资格,并要追究档案管理人员及企业法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员的本人档案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更换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提前2个月向市人才服务中心书面报告,并做好档案清点交接工作。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1、民营企业自管干部人事档案申请表
2、民营企业干部花名册
3、档案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如果你们企业不属于国家事业单位、国家行政机关、国企那么是不具备人事档案自主管理权的。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联合下发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明确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的人事档案。
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人人员(俗称体制内人员),由行政级别是县处级以上的单位才可管理档案。民营企业、三资企业 、外资企业 、个体户是没有档案管理权,其聘用的员工档案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一般民营或私企没有人事权不能自己保管档案,都必须委托人才管理,千万不要自己公司擅自管理员工档案回头好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