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项权利:
一、参加会议权、阅读文件权和接受教育培训权。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按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应当参加的有关会议。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因故不能到会者,应履行请假手续。党员有权阅读按规定可以阅读的各种党内文件。党员有权根据党组织的计划提出接受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培训要服从组织安排。
二、参加讨论权。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讨论中党员以个人名义投送稿件无须经过其所在党组织审阅或批准。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提出建议和倡议权。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批评、揭发和检举权,要求处分、罢免或撤换权。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也有权以写信的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但该批评信件只能寄送被批评对象及其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党的各级组织直至中央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违纪的事实,有权要求处分违法违纪的党员。党员有权要求党的组织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时,必须实事求是,明确列举事实根据,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必须按组织原则办事,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便扩散、传播。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享有被选举权。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进行协商、酝酿,必要时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党员有赞成、反对的权利,也可以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
六、参加权和申辩权。
在党的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在党组织对党员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出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作伪证者应受到党纪追究。
七、提出意见权。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党组织声明保留,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权,要求答复权。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或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不服,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党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其他党员的侵害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党员在请求申诉和控告时,应有正当理由,实事求是。党员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有权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八项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扩展资料:
党章为何规定义务先于权利
党章是党的总章程,现行党章规定了党员的八项义务和八项权利,并把党员义务规定在先,权利规定在后。
党章这种规定顺序,正好与宪法规定公民权利先于公民义务相反,集中体现了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体现了党员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自愿性,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摆正了党员的义务规定先于权利规定的关系,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
首先,党章的性质决定了党员义务先于党员权利。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集中规定了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奋斗纲领和重大方针政策等。
党章总纲第一段开宗明义:“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党的性质宗旨和奋斗目标决定了共产党员必须是先进优秀的模范,必须自觉履行先锋队员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加入党组织,享有党员权利。因此,党章规定共产党员履行义务在先,享有权利在后。
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人民自由和幸福的奋斗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宪法的性质决定了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在先,履行义务在后。
其次,党员入党条件决定了党员义务先于党员权利。党员是一种政治身份,而非自然身份,是公民基于政治理想和认同而作出的理性选择。党章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具备年龄、身份、思想和行为等四项条件。
其中,年龄条件要求“年满十八周岁”,即视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具备自主作出理性选择的能力;身份条件要求是“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即必须具有中国国籍,属于人民群众中的优秀分子;
思想和行为条件是“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强调要基于自觉,始于自愿,必须履行党员义务,在加入党组织后,才享有党员权利。
因此,党员义务先于党员权利。而宪法的公民权是一种身份权,即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应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具有法定性、平等性、公平性,不分种族、性别、年龄、身份等同等享有,任何人或组织未经法律许可不得剥夺。
在此基础上,为防止宪法规定的权利遭到侵犯,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因此,宪法是公民权利保护的母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先,规定基本义务在后。
再次,党章的发展历程决定了党员义务先于党员权利。党的一大制定了党纲,党的二大制定了第一部党章,二大至六大党章都没有规定党员义务和权利。七大党章第一次规定了党员的四项义务和四项权利,并把义务规定在先,权利规定在后。
党员义务和权利的规定,对于保证当时党内生活的正常开展和党的行动的统一,对于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积极性与责任心起到了积极作用。
此后,八大党章规定了党员的十项义务,七项权利;九大、十大、十一大党章由于受到极“左”思想的影响,只规定了党员的义务,没有规定权利;十二大至十八大党章,均规定党员的八项义务和八项权利。
规定党员权利是为了使党员更好地履行义务,党员履行义务依然是第一位的。刘少奇在七大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说:“规定党员的这些权利,会要提高党员群众的积极性与责任心,保障党员群众对于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
因此,规定党员权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党员更好履行义务,更好地发挥党的整体优势,实现党的奋斗目标。
应当说,当前一些党员干部对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义务关系还有一些错误认识。一是有的党员不讲党员义务,只讲公民权利,甚至把公民权利和党员义务割裂和对立起来。
比如,有的党员干部信教不信党,不信马列信鬼神;有的党员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有的党员把市场经济的交换原则带入党内,大搞权钱、权色交易,丧失了共产党员应有的原则和立场。
党员从举起拳头,面向党旗,宣誓加入党组织的那天起,就意味着自愿让渡了部分公民权利,愿意用共产党员的高标准去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自愿在党组织的熔炉中锤炼党性,用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党组织铁的纪律来克服个人主义的自私和狭隘,使自身变得先进和纯洁。
通过舍小我成大我,舍小家为国家,保证每一个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这是共产党员应具有的品格和境界。
二是有的党员把党员权利和公民义务对立起来。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党员享有的权利,是作为党组织的一员而享有的党员权利,而不是法外特权,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共产党员没有任何私利和特权,共产党员只有在履行了党员义务的前提下,才享有党员权利,而不是享有组织外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权利。
对于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来说,既要履行好公民义务,更要履行好党员义务,讲义务、担责任永远是第一位的。
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中国共产党章程
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党章为何规定义务先于权利
八项权利:
一、参加会议权、阅读文件权和接受教育培训权。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按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应当参加的有关会议。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因故不能到会者,应履行请假手续。党员有权阅读按规定可以阅读的各种党内文件。党员有权根据党组织的计划提出接受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培训要服从组织安排。
二、参加讨论权。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讨论中党员以个人名义投送稿件无须经过其所在党组织审阅或批准。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提出建议和倡议权。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批评、揭发和检举权,要求处分、罢免或撤换权。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也有权以写信的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但该批评信件只能寄送被批评对象及其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党的各级组织直至中央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违纪的事实,有权要求处分违法违纪的党员。党员有权要求党的组织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时,必须实事求是,明确列举事实根据,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必须按组织原则办事,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便扩散、传播。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享有被选举权。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进行协商、酝酿,必要时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党员有赞成、反对的权利,也可以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
六、参加权和申辩权。
在党的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在党组织对党员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出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作伪证者应受到党纪追究。
七、提出意见权。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党组织声明保留,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权,要求答复权。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或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不服,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党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其他党员的侵害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党员在请求申诉和控告时,应有正当理由,实事求是。党员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有权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八项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扩展资料
党的七大党章首次明确规定了党员的四项权利。
一是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二是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是向党的任何机关直到中央提出建议和说明。四是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这里只是规定了党员的讨论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新中国成立后召开的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对党员的权利有了新规定。党员权利也由四项增加至七项,新增内容主要有:
党员可以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党员有权利参加政策问题的讨论,如有不同意见,除无条件执行外,有权保留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在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或者鉴定性意见时,党员有权要求亲自参加。这就在七大基础上,增加了党员参与方面的权利。
改革开放新时期召开的党的十二大在八大党章规定的基础上将党员权利增至八项。
增加了“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培养和训练”;“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乱纪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等内容。
党章还规定要尊重党员的权利,党员和党组织不尊重这些权利,应该给予批评和教育。这在以往基础上,增加了被培养权、检举权。后面的历次党章都重复了十二大党章的规定。
作为党内根本大法的党章就此进行明确规定,从制度上给党员权利以有力保障,对维护党员应有权利、保障党的活力、发展党内民主极其重要。这对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改善党的自身建设,也有着不可低估的重要意义。
党章明确规定了作为党员应该是什么样的人。十二大党章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
除了制度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外,所有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一规定从党的性质、宗旨、奋斗目标、处理公私关系方面,对党员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照党章的这一规定,严格要求自己,是做合格党员的根本。这一规定与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相对应,共同构成了做合格党员的规则基础。
从七大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至今,除党的九大、十大、十一大外,历次党代会通过的党章都根据党的事业发展的需要来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进行了微调,具有鲜明的主动性、连续性、适应性特点,这也反映了不同时期党对党员的不同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党员义务和权利的内容变化
八项权利:
一、参加会议权、阅读文件权和接受教育培训权。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按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应当参加的有关会议。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因故不能到会者,应履行请假手续。党员有权阅读按规定可以阅读的各种党内文件。党员有权根据党组织的计划提出接受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培训要服从组织安排。
二、参加讨论权。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讨论中党员以个人名义投送稿件无须经过其所在党组织审阅或批准。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提出建议和倡议权。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批评、揭发和检举权,要求处分、罢免或撤换权。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也有权以写信的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但该批评信件只能寄送被批评对象及其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党的各级组织直至中央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违纪的事实,有权要求处分违法违纪的党员。党员有权要求党的组织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时,必须实事求是,明确列举事实根据,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必须按组织原则办事,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便扩散、传播。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享有被选举权。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进行协商、酝酿,必要时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党员有赞成、反对的权利,也可以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
六、参加权和申辩权。
在党的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在党组织对党员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出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作伪证者应受到党纪追究。
七、提出意见权。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党组织声明保留,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权,要求答复权。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或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不服,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党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其他党员的侵害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党员在请求申诉和控告时,应有正当理由,实事求是。党员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有权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八项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一是要不断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认识。对党章中有关党员权利的八项内容,要认真学习理解、掌握它的权利范围。党员八项权利函盖面比较广。比如,党员有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等等。比方说,如果你现在还没有过渡公务员队伍,你可以向党组织提出要求参加党内培训或国家公务员培训班的学习,如果有机会,你还可以要求参加境外班学习培训,开阔视野,增长见识,这都是党员的权利。党员还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对于党的工作每个党员都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的意见,可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意见,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党员提出不同意见,这不能说就是不正确的言行,是政治不成熟的表现,或者说是行动一致了,信念动摇了。在党的建设中、在党的生活中,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应该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应当注意的是我们每个党员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明白是在党内,而不是在党外,是党员的正当权利,而不是党员的特权。
二是勇于实践、有所作为,在践行“三个代表”中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辩证统一的,是相互相成的,权利与义务也是一样,有权利就有义务和责任,反之有义务也就应该享有权利,两者不可分割,不可偏废那一方,光强调义务不讲权利,或者光要有权利而不要义务,都不是唯物主义者,都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作为一名合格的党员,无论是党员干部、党的领导干部或一名普通党员,无论新党员还是老党员都必须履行党员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党员的权利,党员的权利是没有高低大小之分的,也没有特殊的党员,在理论认识上我们要有这么个基点。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都在强调坚持和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每个共产党员都要联系实际,从我做起,以实际行动学习好党章,自觉对照不足,自觉履行义务,正确行使好党员的权利。不要滥用权利,当看到或者是听到的,正确的东西要坚持,不对的要敢于纠正,要敢于说真话,做到求真务实,做个好人,做个老实人,不要做老好人,不要做糊涂人,要按照我们组织工作格言警句要求的,公道在心,正派在行,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每个党员都要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努力践行“三个代表”,切实起到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体现出共产党员的先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