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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发出《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1年3月1日起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最低工资调整,全省平均提高18.6%,其中第一类提高18.2%,增加200元(目前为全国最高标准);第2类提高19.6%,增加180元。第三类、第四类分别提高17.3%、19.7%,增加140元。本次调整,将原来的5类标准减少为4类,取消了个别市辖县和县级市标准,采用全市统一标准。
根据《通知》规定,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均为四个档次:
其中广州市执行最高第一类标准,为130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2.5元/小时;
第二类标准为1100元/月,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
第三类标准为950元/月,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9.3元/小时;
第四类标准850元/月,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十二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8.3元/小时。
(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另行制定)
参考准备调整中的广东最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