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开证人和合同的买方不一样,开证人和收货人,通知方不一样,这样有问题吗?

2024-10-29 21: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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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应该没有问题,这个只是付款人跟收货人不一样,也许这个买家有好个业务关联公司,例如开证申请人是他的总公司,收货人是他们公司的物流部门,通知方是一个分公司。发票箱单如果客人没有要求抬头按照开证申请人,提单按照信用证要求做。

回答2:

没有问题,可以设想客户只是没有进出口权的贸易公司或者个人业务员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开证而已,开证银行信誉必须要查的,只要单证相符,货款是没有问题的。发票和箱单抬头当然是写开证申请人了,你看看信用证有没有其他条款要打非开证申请人的,如转让信用证等。

回答3:

如果你们并不信任这家作为开证申请人的公司,你们可以拒绝此信用证。这样的信用证的确会出现一些问题,万一开证人在执行信用证当中出现问题,你们根本无法处理,因为他们不是与你们签订合同的公司。
当然,你们可以要求原合同的买方说清楚此事,你们也可以酌情处理。
如果你们愿意接受这个信用证,发票和装箱单,提单等单据必须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办理,不能按照臆测制作单据,也不能根据道听图说来制作单据。

回答4:

是什么国家的客户,最好问下本地银行对方银行的资信度怎样。这类型的问题其实都可以咨询本地银行的,他们接触得多,一般都知道怎么操作。
正常来说,发票装箱单抬头按信用证申请人,因为申请人开证,他们负责付款的。
提单资料按照信用证的做就可以了。
只要单证都符合信用证要求,没有不符点,对方银行就要如期议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