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属是正式解释,属于广义的法律。部门规章是国务院下属各个部委制定的法律。司法解释一般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对下级在司法审判中法律的具体适用所作的解释,如果真的与法律相悖,以法律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起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些表明,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其有权制定并修改、解释宪法和法律。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的行政机关。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有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行政权限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种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其内容不能与 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对所遇到的法律的条文所作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由此可见,我国的宪法是母法,是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规均不得与其相抵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和解释的法律,是全国人民利益的体现,要充分予以尊重和保护。国务院及其部门的法规,对国家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法律性的文件,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
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相悖的情况,记住: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
明白了吗?
司法解释在一定范围内与法律同等效力。
部门规章的效力比司法解释低多了。
部门规章是除国务院外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请参考:
《立法法》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第七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敢明说,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相悖的,从司法解释而非法律。但实际正好相反:法律与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从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广义上的法的一个种类,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是相互独立的。司法解释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在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悖时,法院一般是优先依据司法解释,但是如果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悖,那么它本身就是无效的,不能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司法解释的效力等级,相对独立于法律和部门规章。但是司法解释要以法律为依据来制定,如果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悖,以法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