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其他法律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上内容参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上内容参考: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没有约定利率的为不计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3、《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8号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3)、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超出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约定的利率或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的规定,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可以予以支持,但均以不超出四倍利率为限;
(二)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上适用的逾期付款利息——
一、1999年6月10日~2004年1月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自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因此,此阶段审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其计算标准均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二、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贷款利率作了修改。
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其中第三条将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修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
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尚不能确定,使审理案件的法官为难。
(一)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
因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贷款标准已被明令废止并由其它标准取代,故再援用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裁判案件,于法无据。
(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
银发[2003]251号文件改变了过去直接确定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的方式,而是援引“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这样,当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时,则无法按照法释[1999]8号、法释[2000]34号和银发[2003]251号文件来最终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
(三)自2004年1月1日至今,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来解决此问题。
很遗憾,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未能跟上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变化。自2004年1月1日至今,尚未作出任何反应。
四、现如今的司法实践中,可能判决的几种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
(一)仍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计算标准。
不知你是否注意到:法释[1999]8号和法释[2000]34号司法解释在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时,使用的措词均为“可以”,而非“必须”。因此,承办案件的法官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既然现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那么一切照旧就成为许多法官的合理选择。
(二)变通适用现行逾期贷款利率。
在非借款合同中,若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则可以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具体而言,截止起诉之日,违约一年~二年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二年~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超过最长贷款年限的(目前为5年),按最长贷款年限(即5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
(三)不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
少数法官可能会以“原标准废止,新标准无法适用”为由,拒绝保护债权人的此项权益。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不可不察。
计算到实际还款的那一天,诉讼请求里不用写具体数字。至于是否叫逾期付款利息,要看事情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