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工程,设计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能否是同一家单位,招标投标法上有没有提到,或者在哪里能清楚的知道

2024-10-27 2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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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2、根据以上法规,设计单位不能参与其有关系的施工招标项目,即一个工程,设计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一般不是同一家单位。但是,除了以下情况:

3、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总承包招标项目的中标人,设计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肯定是同一家单位。

回答2: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是一家,也可以不是一家。EPC总承包模式下,就是将设计、施工、采购一并招标进行的,如果有单位同时具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招标人不允许使用联合体投标,那就具有资质的一个单位承接就可以了。如果没有这样的单位或者招标人允许联合体投标,那就由两个具有资质的单位,一个做设计,一个做施工,组成联合体投标,这也是可以的。

回答3:

可以为同一家。有EPC总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建EPC项目,EPC就是设计施工采办。

回答4: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0号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回答5:

设计单位在国内为设计院,施工单位不能进行设计,但在国外施工单位也可以做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