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2006年开始实行高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
新华网云南频道 ( 2006-06-29 ) 来源: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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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专访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副巡视员张浩明
背景:政策出台,将招生资格、招生计划与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挂钩
2006年1月24日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发出《关于编报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通知》明确:为规范普通高校办学秩序和办学行为,严格实行高校招生资格、招生计划与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和网上毕业证书查询相挂钩,切实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通知》对招生计划的管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问:什么是学籍?怎样才能取得学籍?
答:学籍是学生在校学习资格的认可,取得学生身份和获得学习资格首先要取得学籍。教育部第21号部长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该《规定》明确高校学生取得学籍的前提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即参加高考经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的学生才有可能取得录取学校的学籍。
问:为什么要实行高校学籍电子注册?学籍怎么进行电子注册?
答:近年来,有少数高校无视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招生计划,不经省级招办自行录取新生,这是严重的违规行为,破坏了国家招生制度,违背了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原则,扰乱了高等教育办学秩序,对此,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因此,教育部明确从2006年开始实行学生学籍电子注册。
学籍电子注册,即当年省级招办录取结束后,将各高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的新生数据报教育部。教育部在网上公布各高校经省级招办录取的新生名单,各高校在新生入校后上网核对本校录取名单,网上有的学生即予注册,取得学籍。网上没有的学生要么是省级招办上报录取数据有误,要么是自行录取。居于前者,学校要及时与学生来源省级招办复核更正;居于后者,即学校违规招生,必须及时处理,否则,待学生学习结束发不了毕业证书,学校要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及责任。因为,国家实行了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学生毕业时所取得毕(结)业证书要报教育部电子注册并上网供社会查询。而每一份毕(结)业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是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的数据档案。
另:
高校学籍管理的法律思考
王生花[1]
摘 要:学籍管理历来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头戏,但也往往是管理的薄弱环节。因此有必要在认清学籍管理的地位和意义的基础上,重新探讨高校学籍管理的问题。本文就高校学籍管理的法律地位、意义和规范化等问题做了相关的思考与分析,希望引起重视。
关键词:学籍管理 法律地位 制度化
高校学籍管理是高校教育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对于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而言,是管理学生的有效手段,对于大学生而言,是学习经历合法化的标志。但是,人们对这个领域并没有作专门的研究。原因可能在于,学籍管理本身的机械性和长期以来管理模式的单一性使得人们不会注意或根本就没有发现许多实实在在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恰恰是亟待解决的。在这里,有必要从法律(准确说是制度)的角度加以讨论,从最基本的现象入手,逐步探讨作为制度的学籍所应该具有的管理理念和具体方式上的变革。
一、高校学籍管理的基本问题
(一)学籍及其法律地位
学籍是对学生从入学注册到学成毕业的整个过程进行阶段性和全过程的质量考核和管理方式的总称,它包括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在校生的升、留、降、退、休、转学的处理和成绩管理,以及对能否发放毕业证书和发放何种证书的问题的处理。所以,学籍是学生具有学习资格的标志,也是学生合法身份的标志。学校只对有学籍的学生有教育的义务和管理的权力,学生只因为有学籍而在法律法规保护的范围内接受教育和管理。在这个基础上,学籍的意义就十分重要。所以可以说,学籍就是学生的基本身份信息和学习经历的固定化和制度化。换言之,学籍代表了作为学生的身份,又表明其具有获得国家法律规范承认和保护的权利。
具有学籍的学生的学习经历是被社会普遍认可的,这和过去的私塾教育存在某些差异。最主要的差异在于,学籍意味着国家对人们的受教育权的保护或者对人们教育权的干预,私塾教育没有这个问题,它仅仅是教育的个别化方式的一种。
因此,从宪法的角度看,公民具有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方式就是学校教育的开展,而学籍管理就是法律对学校教育予以控制和规划的最直接和有效的形式。
(二)高校学籍管理及问题
高等教育在我国目前依然属于精英教育,即在九年制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之后,公民自愿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并取得一定成绩从而符合入学条件的情形下,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统一进入高等学校进一步学习深造的教育模式。由于与高等教育前的教育相比较而言,高等教育更开放且少有地域限制,所以,在学生管理上需要有统一、严格而有效的制度。学籍管理制度的方式类似于人口管理制度的方式,但是更侧重于在校期间学生的教育学习情况。对大学生的学籍管理也因此而显得格外重要,不仅如此,教育水平和管理水平都可能在这里得到明显的体现。
尽管从理论上我们都认识到高校学籍管理的重要性,但是实践中却往往被误解和忽视。因为学籍管理的程式化及半机械化,使得其琐碎而近乎无聊,导致学籍管理工作虽然必要,但却很难得到重视。所以,在某些高校学籍管理工作几乎就是专门应付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的差事。
目前,人们习惯于将高校学籍管理的功能放在这几个方面:一是导向功能,即将学校发展和培养方向落到实处;二是保障功能,即学校的任何建设都需要在学籍管理中加以体现和维护;三是激励功能,即学校通过学籍尤其是成绩管理体系促使学生积极主动学习最终能学有所成。这种功能观往往强调高校在学籍管理中的责任及主导地位,而忽略了被管理方——学生的参与权与知情权及学籍管理在学生自律性引导方面的意义。
二、高校学籍管理的具体法律问题分析
如果仔细分析个别高校的学籍管理的某些部分的大概流程,也许会发现一些问题。
(一)办理退学、休学手续
首先登录到教务处网站,到“表格下载”栏下载申请退学或休学表格,然后由学生填写个人信息和申请理由,因伤、病原因的请附上有关证明,再根据表格顺序到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完毕后,交教务处,并领取一张离校通知单,办理完毕后,交回。教务处根据以上两张表格下正式文件并送发给学生和各有关部门。学生可以拿文件到财务处或学工部办公室办理有关退费、档案等手续。
(二)办理转学手续
1、我校转出。
首先用A4大小的纸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分管处长同意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填写转学申请表,由分管校长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并加盖我院学校章。再到转入学校签署同意接收意见,最后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将转学的有关材料报送到省厅,收到江苏省教育厅下发同意转学文件函后才后确定转学成功。如果是跨省转学则江苏省教育厅同意转出,转入省的教育厅同意转入,收到转入省的教育厅同意转学文件函后确定转学成功。转学成功后到教务处办理离校手续后,最后将个人档案和户口转入相应学校。
2、.外校转入。
首先用A4大小的纸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分管处长同意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再将转出学校已同意转出并加章转出学校章的转学申请表,由分管校长签署同意转入意见,并加盖我院学校章,最后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将转学的有关材料报送到省厅,收到江苏省教育厅下发同意转学文件函后才后确定转学成功。如果是跨省转学则转出省的教育厅同意转出,江苏省教育厅同意转入,收到江苏省教育厅同意转学文件函后确定转学成功。转学成功后将个人档案和户口转入我校,并办理入学手续。
(三)上面两种手续的办理过程比较典型地体现了学籍管理的法律特征,也反映了一些法律问题:
1、高校学籍管理中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
我们不难发现在前述手续(一)中,学校作为国家教育管理的执行者是法律关系的一方,学生(手续办理提出者)是另一方,而实际上真正与学生相对应的是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所以这里可以判断出高校和教育管理部门之间存在某种授权,这种授权应该来自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所以,在手续(二)中,校长的行为实际上是在授权不明确或者没有授权的情形下发生的。具体说,就是因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将日常管理的权力授予学校,而在某些重要或重大问题的处理上,没有授权或在某个别具体问题上没有明确授权,所以才需要由校长以学校名义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此时,学校实际已经不是教育管理的代表者,而是作为被管理者的学生的中介或服务者。
所以我们不能仅仅以管理与被管理的思维模式来讨论高校学籍管理,而应全面考虑管理与被管理、教育管理主体与受教育权利、教育机构与管理权力等多方的关系,其中,法律方面的关系最为重要。学籍管理,实际上就是对学生的法律管理过程。
2、教育管理主体与受教育权利在学籍管理中的意义。
在纷繁复杂的关系中,我们首先应该从教育管理主体与受教育权利的关系出发,这样才能抓住核心。一般而言,教育管理的主体是国家,具体说,是代表国家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比如教育部、厅、局。这实际上是学籍管理的真正主体。站在被管理一边的是学生,学籍的拥有者,实际上是受教育权的享有者。
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可能正确处理好学籍管理中的种种问题。因为归根结底这些问题的来源都在于管理权和教育权利之间的冲突或不协调。比如,退学和休学手续的办理中,代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学校的任何决定与措施,都必须在明文规定和法定情形下做出;而学生因此而受到的权利上的限制或剥夺都是因为违反规定或没有履行义务。而转学手续则体现了管理权限在具体代表单位(学校)之间的变动,所以,对学生而言学籍本身发生了具体变化而权利义务没有根本改变;对管理者而言,在权限上也没有变化只是需要进行变更登记而已。
三、高校学籍管理法律制度化的必要性
从上面的分析基本上可以看出,高校在学籍管理上具有法律程序的特点,而管理本身的性质也决定了学籍管理制度化的必然性。尽管目前的高校学籍管理是在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指导下,在教育部、厅的细则的具体规范下进行的,但是,依然存在制度的遗漏。
一方面,规定了管理者权力和被管理者的义务却没有对该权力予以明确限制。在被管理者遇到不公或不法处理时,救济的途径尚未有明确规定。比如,重庆邮电学院的一名女生因在校期间怀孕而被勒令退学,这多少让人们怀疑学校的权力是否过大,更主要的是,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此类情形做详细规定而学校的处理有擅断和越权之嫌。所以,实质上的管理者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也因此受到质疑。不过,不论是教育管理部门还是高校,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都几乎是没有特别约束的。所以,在学籍管理中出现的不公或不法状态,需要有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加以处理。
另一方面,管理者和管理者代表(学校)之间的授权或权力划分似乎不够明确,这样导致后者肆意专权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对前者而言往往造成不良影响。比如,在转学过程中,高校之间的协商一致是决定性因素,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只是在形式上、程序上参与,并不是决定性的。这和高校自治的理念似乎很相似,但目前我国似乎不允许完全的高校自治。所以,必须在管理者和高校之间的权力划分上予以明确。这样对管理者、高校、学生都是公平和有益的。
四、结语
总之,在高校学籍管理中需要加强对被管理者权利的重视,也需要对管理者的权力运行进行法治化的规范。这是因为,在高校学籍管理中涉及的利益关系和法律关系都是十分复杂的,充满挑战的。法治化的学籍管理对管理者、高校、大学生而言,都是十分必要而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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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生花,女,三江学院教务处教学行政科副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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