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升格为县级市不要求人口数量而是人口密度和经济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一)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400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指标,方可撤县设市:
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含县属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工、长年临时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镇、街、村和农民集资或独资兴办的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城镇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以及驻镇部队等单位的人员)不低于12万;
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15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80%,并不低于15亿元(经济指标均以1990年不变价格为准,按年度计算,下同);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10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100元,总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6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二)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至400人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撤县设市:
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10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7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业的人口比例不低于25%,并不少于12万人。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70%,并不低于12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8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80元,总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0%,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5%,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以下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撤县设市:
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6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0%,并不少于10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60%,并不低于8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6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不低于人均60元,总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来自水普及率不低于5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设市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1、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
2、乡、镇以上工业产值超过40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25亿元,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超过1亿元,上解支出超过50%,经济发达,布局合理的县。
3、沿海、沿江、沿边境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以及国家重点骨干工程所在地。
4、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地方设市时,州(盟、县)驻地镇非农业人口不低于6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4万。
(五)少数经济发达,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的镇,如确有必要,可撤镇设市。
设市时,非农业人口不低于10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500元,上解支出不低于财政收入60%,工农业总值中工业产值高于90%。
(六)国家和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确定予以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和财政补贴县原则上不设市。
(七)设置市的建制,要符合城市体系和布局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地质、地理环境条件。
(八)县级市不设区和区公所,设市撤县后,原由县管辖的乡、镇,由市管辖。
撤县设市其弊端显而易见,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迭次出现,城市病会继续蔓延和加重;“县域经济”活力可能下降,广东顺德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撤县设区后,顺德的经济总量已由之前的全国县域经济第一跌到了第三位。
一是,一些县级市与区域大型城市和核心市场的距离较远,难以享受到大城市的辐射作用,如湖南省的洪江市、津市等县级市,在改革开放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增长缓慢,其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大大落后。
二是,多种原因导致中国部分县级市的经济发展基础比较弱,城市活力不够。比如属于老工业基地的县级市、资源型县级市、产业结构不合理的县级市等。
三是,县级市的人口密度和人口规模偏低,难以发挥城市的集聚优势,严重制约了县级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不利于提高县级市土地、能源等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是,县级市的基础设施落后,使其过早出现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等问题,削弱了县级市的承载能力,不利于吸引人口的集聚,更不用说对于生活环境要求较高的科技、经营人才的集聚,制约了县级市的发展。
五是,按照城市行政级别配置公共资源、财政资金、土地指标、大型项目以及信贷支持的机制,严重削弱了县级市获取发展资源的能力,制约了县级市的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县级市
县升格为县级市不要求人口数量而是人口密度和经济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一)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400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指标,方可撤县设市:
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含县属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工、长年临时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镇、街、村和农民集资或独资兴办的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城镇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以及驻镇部队等单位的人员)不低于12万;
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15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80%,并不低于15亿元(经济指标均以1990年不变价格为准,按年度计算,下同);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10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100元,总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6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二)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至400人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撤县设市:
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10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7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业的人口比例不低于25%,并不少于12万人。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70%,并不低于12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8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80元,总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0%,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5%,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以下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撤县设市:
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6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0%,并不少于10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60%,并不低于8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6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不低于人均60元,总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来自水普及率不低于5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设市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1、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
2、乡、镇以上工业产值超过40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25亿元,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超过1亿元,上解支出超过50%,经济发达,布局合理的县。
3、沿海、沿江、沿边境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以及国家重点骨干工程所在地。
4、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地方设市时,州(盟、县)驻地镇非农业人口不低于6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4万。
(五)少数经济发达,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的镇,如确有必要,可撤镇设市。
设市时,非农业人口不低于10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500元,上解支出不低于财政收入60%,工农业总值中工业产值高于90%。
(六)国家和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确定予以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和财政补贴县原则上不设市。
(七)设置市的建制,要符合城市体系和布局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地质、地理环境条件。
(八)县级市不设区和区公所,设市撤县后,原由县管辖的乡、镇,由市管辖。
各个时期
1、普通市: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时,以山东省为例,政府公文将由专区管辖、等同于县的市称为普通市。山东省直接管辖的市则是(省)直属市;行政区管辖的是(行政区)直属市。
2、专辖市:在1970年专区改称地区以前,专区管辖的市称为“专辖市”,其行政地位与县相同。
3、地辖市:1970年专区改称地区以后,地区所辖市(专辖市)改称“地辖市”。
4、县级市:1983年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后,地辖市改称“县级市”。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县级市
一、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400人以上的县。
1、全县从事非农业行业人口比例不低于30%,并且不少于15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人数不少于8万。
2、全县乡镇以上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上不低于80%,并不低于15亿;
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10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 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20%以上;
本级财政总收入不少于6000万,人均财政收入不低于100元,并能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60%,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二、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400人的县。
1、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比例不低于25%,并不少于12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人数不少于7万。
2、全县乡镇以上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的比例不低于70%,并不低于12亿;
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8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
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80元,总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0%,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5%,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以下的县
1、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比例不低于20%,并不少于10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人数不少于6万。
2、全县乡镇以上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的比例不低于60%,并不低于8亿;
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6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
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60元,总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5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0%,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设市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1.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
2.乡、镇以上工业产值超过40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25亿元,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超过1亿元,上解指出超过50%,经济发达,布局合理的县。
3.沿海、沿江、沿边境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以及国家重点骨干工程所在地。
4.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地方设市时,州(盟、县)驻地镇非农业人口不低于六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四万。
5.少数经济发达,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的镇,如确有必要,可撤镇设市。设市时,非农业人口不低于十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五百元,上解支出不低于财政收入60%,工农业总产值中工业产值高于90%。
6.国家和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确定予以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和财政补贴县原则上不设市。
7.设置市的建制,要符合城市体系和布局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地质、地理环境条件。
8.县级市不设区和区公所,设市撤县后,原由县管辖的乡、镇,由市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