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一审庭审中,原告应提交的证据未提交,二审当中以新证据上诉的,二审能否作为改判的依据

2024-11-01 1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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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个情况不可以。可以的情况有: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回答2:

原告在一审应提交的证据在一审不交,是不能在二审作为新证据提交的。

回答3: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二、因此所说情形不属于新证据,二审不可以据此作为改判依据。

回答4:

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