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制定、第36号修改)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制定、第36号修改)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六、《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制定、第36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七、《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制定、第36号修改)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八、《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制定、第36号修改)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一、开业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的范围:企业、企业在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业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以外,都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银行账户向税务机关报告。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应注意:(1)在期限内办理(30天);(2)提交《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写明申请原因要求,填写《税务登记表》;(3)提供办证的资料(①执照;②合同章程协议书;③银行账号证明;④身份证;⑤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⑥法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⑦住所经营场地证明;⑧代理协议; 求采纳
三证合一的企业,发生经营了再去税务局登记就行,30天内登记的说法已经不适用于新办的三证合一的企业或个体户了。不过如果已经开了开户行还是要注意15日内到税务机关备案,这时候就得赶紧办登记,做备案,不然可能有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