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药品管理法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x0d\x0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x0d\x0a(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x0d\x0a(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x0d\x0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x0d\x0a(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x0d\x0a(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x0d\x0a(三)变质的;\x0d\x0a(四)被污染的;\x0d\x0a(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x0d\x0a(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药品管理法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