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劳动法,未签劳动合,试用期被辞退有无经济补偿

2025-04-15 01: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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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你于2008年3月26日入职一外企,当时邮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2008年5月14日收到电话通知因试用不合格,解除劳动关系。
你是在试用期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法规的规定没有经济补偿。
二、由于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未与你签定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你2008年3月26日至2008年5月14日二倍的工资。
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你向用人单位主张你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不允,可以拨打劳动保障电话12333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