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源税的征税原则:普遍征收,级差调节。
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有资源有偿开采的原则,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包括一切可供开发利用的国有资源,但考虑到我国开征资源税尚缺乏经验,现行资源税只将关系国计民生且级差收入差异较大的矿产品和盐列入征税范围。
1、黑色金属矿原矿:
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2、盐:
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3、原油:
指专门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4、天然气:
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5、煤炭:
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6、有色金属矿原矿:
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人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7、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扩展资料:
资源税的征税品种:
资源税税法中将资源税课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它是资源税征收范围按产品类别或品种等的细化。
现行资源税税目,大而言之有7个,即: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
现行资源税税目的细目主要是根据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需要(确定相应的税额)而设置的。
原油、天然气税目是按开采企业设置细目的。
煤炭税目具体又分为统配矿和非统配矿细目或子目。煤炭中的统配矿子目又按开采企业设置更细的品目,非统配矿子目进一步又按省区细划。
其他矿产品主要是按品种划分子目,量大的矿产品,如铁矿石、铜矿石、铅锌矿石等等又按资源的等级再细划。
而授权由各省开征的品目则划分得比较粗,盐的税目也划分得比较粗,主要按盐的形态及其大的产区划分子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源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