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这个情况十分尴尬,在你与中介签订协议时,该份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而中介在该协议中体现的是代理人身份,在民法中该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因为其行为足以让作为我们承租者信服其具有代理权限,故签订的时间为2012年4月31日,那么该份协议应受到法律保护;现出租人出现要求归还房屋,你才得知时间与你所承租的时间不符,其实你在本协议中属于善意第三人,不应对中介公司所作出的任何对出租人有侵权行为而买单,故出租人与你应同时找到中介公司进行协调,因为任何人不可以私自进入你所承租的房屋内,包括原房主,因为现在属于你私有空间,内部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归你所有,尽量去协调解决,中介出面你们三方问题才会解决
超出中介与房东签定的日期后的租赁是无效的,而你的这些损失,可以向中介要,如果他不理你,你可以直接起诉他,但是房东是无过错的,你没有必要和他纠缠
你可以先把房子交于房东,然后些上书面交付日期。已备证据。明年再向中介要回款项,要是中介不退还。就可以走法律程序进行诉讼。
你可以让房东找那个中介的麻烦,因为你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你完全可以不交房,这应该是中介和房东的纠纷,房东可以起诉中介的,中介并没用私自出租房子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