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对于眼睛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2)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3)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1)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
(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5)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
(6)一侧眼球摘除者;
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3 ;
(3)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 2 ;
(4)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6 ;
(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 4 ;
(5)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6)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2)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 5 ;
(3)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 4 ;
(4)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1)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3)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 6 ;
(4)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5)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
(2)双眼矫正视力≤0. 8 ;
扩展资料:
伤残鉴定标准分为十级,每个级别根据不同鉴定为几级伤残,伤残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参考资料:工伤赔偿标准网
一级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2.双眼视野≤8%,(或半径≤5°)
三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2.双侧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四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3.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五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3.一侧眼球摘除
4.双眼低视力2级
六级
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2
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七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双眼低视力1级
八级
1.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一眼有或无光感
3.双眼矫正视力≤0.4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4.双侧晶体摘除
5.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6.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7.外伤性青光眼
8.双侧眼睑下垂遮盖瞳孔或双侧眼睑严重畸形,影响容貌
九级
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双眼矫正视力≤0.5,外伤性白内障III期(或重度)
3.双眼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4.第四、五、六对脑神经麻痹
5.复视伴有眼球运动障碍
6.一侧晶体摘除
7.一眼低视力II级或盲目III级
十级
1.一侧上睑下垂遮盖瞳孔或眼睑畸形、影响容貌
2.一眼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3.一眼低视力I级
4.外伤性白内障I~II期(轻、中度)
5.复视、斜视等视觉障碍
6.晶体脱位
7.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8.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9.外伤性瞳孔畸形
眼睛伤残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做伤残鉴定眼睛的伤害程度有什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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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三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四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
≤20°);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3)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五级:1)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5)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6)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4)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七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5)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6)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八级:1)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3)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4)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5)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6)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7)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九级:1)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
外观者;
2)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3)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十级:1)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2)双眼矫正视力≤0.8;
3)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4)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9)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6)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7)晶状体部分脱位; 8)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9)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0)外伤性瞳孔放大;重庆市工伤赔偿项目与标准
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三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四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
≤20°);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3)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五级:1)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5)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6)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4)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七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5)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6)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八级:1)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3)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4)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5)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6)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7)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九级:1)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
外观者;
2)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3)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十级:1)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2)双眼矫正视力≤0.8;
3)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4)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9)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6)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7)晶状体部分脱位; 8)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9)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0)外伤性瞳孔放大;重庆市工伤赔偿项目与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对于眼睛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2)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_24%(或半径≤15°);
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3)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1)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
(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5)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
(6)一侧眼球摘除者;
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3 ;
(3)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 2 ;
(4)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6 ;
(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 4 ;
(5)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6)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2)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 5 ;
(3)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 4 ;
(4)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1)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3)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 6 ;
(4)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5)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
(2)双眼矫正视力≤0. 8 ;
扩展资料:
伤残鉴定标准分为十级,每个级别根据不同鉴定为几级伤残,伤残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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