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2024-11-01 17: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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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化学危险品经营企业不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企业标准。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资料: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回答2:

化学危险品经营企业不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企业标准。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资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5号令)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1)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2)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4)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5)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6)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参考资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百度百科

回答3: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取证上岗,并没有规定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要取证。

延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二章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 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 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

  •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 第七条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 第八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

  • 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 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 (三)安全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