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把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诉请认为为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怎么办?

2024-11-15 17:25:34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必须经过通知的程序,法院并不能直接判决解除合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作为诉讼请求,并被法院判决予以支持的案例并不少见。

对于法院能否判决解除合同的问题,法律上并无明文之规定,学界也无统一的观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各种认定标准不一的裁判,有的以原告没有通知被告而直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有的直接判决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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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设定约定解除条件能使合同的解除手续简化,所以该条件被广泛应用。然而,由于这类条款自治性较大,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有对该条款加强限制的趋势。

现阶段,中国的经济市场尚未成熟,对于约定解除而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解除事由的约定一定要慎重,不要将一般违约事项规定为解除事由,更不能将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规定为解除事由。

解除事由的约定,既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也要遵循公平合理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才能保障当事人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实质平等,从而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解除权

回答2:

当事人可以提起异议的。

如果合同守约方在立案时请求解除合同,实践中不少法院以诉状是否送达作为条件,认为如果诉状已经送达违约方后。

该合同实际已经发生了解除效果,守约方再诉请继续履行就丧失了请求基础,因此不应当予以支持。

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的,法院经审查认为对方的异议不成立,则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如果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条件的,则合同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扩展资料:

合同解除诉讼应属确认之诉:

由法院作出判决才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变更或消灭的诉讼类型。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权系单纯的形成权,通知即生效。

解除权之行使,只须向他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不必请求法院为宣告解除之形成判决。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解除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直接起诉要求法院解除合同。

通过研读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判决书发现,对于未通知而直接起诉的案件,绝大多数法官采取以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形式向相对人。

合同解除诉讼,不管是解除权人诉前是否已经通知相对人而提起的诉讼,还是相对人提起的异议之诉,其实质都应是请求法院对合同解除行为的效力进行确认,而非形成之诉。

参考资料来源:蚌埠法院网—合同解除诉讼应属确认之诉

回答3:

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的问题,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会经常出现,如果对你的实体目的没有实质影响,到也没有必要较真,如果有影响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明确己方的请求。

回答4:

当事人可以提起异议的。
合同解除之诉指合同一方行使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权而对方有异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诉讼。无论合同双方行使的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解除权,合同双方之间以及其与人民法院之间就约定条件、法定条件是否已经成就都可能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回答5:

如果你到我的百度空间看看这篇文章(http://hi.baidu.com/caizh/blog/item/1c13cdfc09bfde81b901a085.html),或许你对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应该有很好的帮助。

但是,问题在于,我不知道你提及问题涉及的是什么合同,而且合同的性质、你的地位等等均没有明确,所以并不好轻易回答你的问题。如果可能,带上资料到当地律师那儿做一个恰当的咨询,或许会更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