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出口业务如何办理收汇及退税?

2024-12-05 04:00:07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出口货物,分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

自营出口模式下,由出口企业自行收汇和办理出口退税,那么委托代理模式下该如何办理呢?

代理出口有四种业务模式:委托代理出口、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合法的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一般代理企业的非法的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买单出口

一、委托代理
即出口商与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公司出口并报关。根据外汇政策,必须由谁报关出口谁收汇,故由代理公司收汇,代理公司结汇后再支付给委托公司(也可以直接支付外币,但强烈建议按人民币结算)。代理公司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给委托方(若出口的货物属于取消退税改为征税的,委托方需要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给代理公司),由委托方自行退税(注意如果是没进出口权的商贸企业委托出口的只能免税或征税)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假自营真代理
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并报关的,生产企业把货物开具专用发票给外综企业,由外综企业申请退税并收汇。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生产企业才可以操作,并且是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并已经销售给国外客户,与客户约定由外综企业代理出口。实际上,很多外贸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时也按这种模式,但都会伪装成是外贸企业的供货商工厂直接与外综企业签订合同并直接开具货物发票给外综企业,来伪装成是生产企业直接委托出口。

三、一般代理企业的非法假自营真代理模式
这类模式是通过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但为了退税方便,出口商也把货物专用发票开给代理企业由代理企业退税并收汇。出口商会与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同时还会签订销售合同,即把代理出口伪装成是出口商把货物内销给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再以“自营”名义出口退税。

该模式在出口退税是不允许的。

四、买单出口
指出口企业购买其他企业(卖单公司)的报关单据,并以卖单企业的名义出口报关。卖单公司在无货物出口的情况下取得其他企业的报关信息,然后通过虚开货物发票、通过地下钱庄或其他途径购买外汇打入公司账户,来骗取出口退税。
这类出口业务出口商不能退税,收汇多是有离岸公司收。非法操作,注意风险!

回答2:

回复仅供参考,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代理出口的业务,要看主体是工厂还是贸易公司从两个角度来分析。
如果你是贸易公司,代理出口业务实际是工厂
一般没有进出口权。贸易公司要全程代理工厂出口同时贸易公司直接和国外客户签订采购协议,和国内工厂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工厂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收汇的同时办理退税,最后再由外贸公司把收汇付工厂。
如果你是工厂,又有国外客户源。在和贸易公司签好代理协议的时候,贸易公司会按比例收取服务费。而最后的收汇和退税金额一般也会返给工厂。

回答3:

代理出口有五种业务模式:委托代理出口、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合法的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一般代理企业的非法的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买单出口、外综服企业的代办退税出口;
(1)委托代理:这是正规的操作模式,即出口商与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公司出口并报关,由代理公司收汇。代理公司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给委托方,由委托方自行退税(注意如果是没进出口权的商贸企业委托出口的只能免税或征税);
(2)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假自营真代理: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并报关的,生产企业把货物开具专用发票给外综服企业,由外综服企业申请退税并收汇。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生产企业才可以操作,并且是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并已经销售给国外客户,与客户约定由外综服企业代理出口。。
注:该类业务自2017年11月1日起废止,改为外综服代办退税。若为2017年1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但生产企业已在2017年11月1日前就开具专票(专票备注栏未显示“代办退税专用”给外综服企业的)给外综服企业的,继续按国税公告2014 13号的外综服假自营真代理执行。或者直接按非法的“假自营真代理”出口并退税。
(3)一般代理企业的非法假自营真代理模式:这类模式是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但为了退税方便,出口商也把货物专用发票开给代理企业由代理企业退税并收汇;
(4)买单出口:指出口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报关单据,并以卖单企业的名义出口报关。这类出口业务出口商不能退税,收汇多是由离岸公司收。非法操作,注意风险!
(5)外综服代办退税出口:依据国税公告2017 35号,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通过外综服出口并可由外综服办理退税的,不再属于“假自营真代理”而是改为代办退税,即可由外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该代理出口业务的退税。生产企业需要按出口货物的FOB金额为发票金额、以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税额开具货物专用发票给外综服企业(发票备注栏必须显示“代办退税专用”),外综服企业以该发票为依据为生产企业代办退税,代办退税额发票金额*货物的适用退税率。该类代办退税必须满足如下5个条件:该货物必须为生产企业自产或视同自产、生产企业必须为一般纳税人且办理退(免)税备案、生产企业已经与境外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生产企业与外综服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外综服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