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大陆最早的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法是1681年路易十四颁布的《海事赦令》。
168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海事赦令》,其第六章为海上保险的法律,海上保险正式成为《海商法》的一部分。
《海事赦令》是欧洲大陆最早的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法,因此也有人认为法国是现代保险法的发源地。
扩展资料
保险法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
1、保险业法:又叫保险业监督法,是调整国家和保险机构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凡规范保险机构设立、经营、管理和解散等的有关法律均属于保险业法。
2、保险合同法:又叫保险契约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险方积投保方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确定的小凡有关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均属保险合同法。
3、保险特别法:专门规范特定的保险种类的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对某些有特别要求或对国计民生具有特别意义的保险,国家专门为之制定法律实施。如英国的海上保险法,日本的人身保险法。在这种保险持别法中,往往既调整该险种的保险合同关系,也调整国家对该险种的管理监督关系。
4、社会保险法:国家就社会保障所颁发的法令总称。
个人意见:我们都知道现代意义的保险,已不仅仅提供风险补偿,更是能在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方面发挥着作用。法国最早于1905年建立的失业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是不是可以说是欧洲大陆最早的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