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无偿转让:按照常规来讲,选择这种转让方式,大多数都是因为商标持有人死亡,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继承人。我们需要搞清楚的是,这种仅仅是商标权的转让,不涉及到转让的资金方面,属于无偿转让。
2、强制执行的商标转让:什么是强制转让呢?所谓的强制执行,简单一点来讲,就是指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被法院判定将商标权转让给其他的公司,这时商标局会作为执行与协助的一方,协助企业进行商标转让办理。
3、商标合并式转让:对于这种转让形式,说起来诸位比较容易理解,合并的方式主要是指两家公司根据意愿达成合作,选择进行合并。当然,这也就意味着合并之后必然有一家公司会随之消失,这家公司的商标就需要转让到合并的公司商标旗下,当被合并的公司的商标所有权转移到合并的公司之后,原公司的商标将不复存在。
4、普通商标买卖的方式:这算是比较常见的了。客观一点来说,这是指打算进行商标转让的一方将自己的商标放在转让平台上,倘若有人对商标有兴趣想要购买,那么就可以通过平台办理转让交易。
1、合同转让
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2、继受转让
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
(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
(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