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工程类招标不能使用竞争性谈判,只有符合条件的货物或者服务才可以使用竞争性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另:《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即对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依法认定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明确该方式可以适用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
因此,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适用的采购方式应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三种采购方式。
不能。竞争性谈判方式只适用货物和服务。
《政府采购法》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问题的答案是不能。
但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工程中的很多分项目作为工程中的货物采购(规模低于公开招标限额)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是经常性的。比如铝合金部分、信息网络系统、高(低)压系统。。。如果采购规模高于公开招标限额,就用招标方式。
那要看财政上批下来是什么,如果财政给他们批的就是谈判,那也是可以的。如果财政批的是公开或者询价,那就不行了。但是一般这个你看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