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本案例中,企业在试用期的问题上至少有两处违法。第一是试用期的期限违法。第二是试用次数违法。《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 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你的朋友工作岗位没有任何 变化的情况下,为其设定了2次试用期,显然违反了“劳动者只能 试用一次”的规定。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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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用人单位到底可以与一个人约定1次试用期,不过试用期的长短有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一般如下: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般只有一次,多了反而是不正常的现象。
一,面试中,谈薪水;
二,面试成功后,确定薪水与福利待遇;
三,行政人员通知成功者,试用期以及过后的薪资待遇。
试用期过后,转正为正式员工,签正式合同;如果合同时间到期,需要再签的则是续签合同,这时就不存在试用期问题了。
象这种情况赶紧找劳动局呀,要么找律师,本来就累,再受公司不公平的待遇,实在是气人!
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并且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本案中期限为一年,试用期最多两个月,超过部分应按3000元工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