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学说是在17—18世纪发生在欧洲的启蒙运动期间产生和最终形成的。分权学说的最早提出者是英国的洛克,他主张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处理外交事务的权力应该分属议会和君主。到了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继承和发展了洛克的分权学说,明确地提出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的原则—即三权分立学说。他认为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司法独立,君主则只享有行政权。三者之间以权力的“制约和平衡”为思想核心,互相独立,互相监督。三权分立学说就反对封建专制制度而言,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美国1783年独立以后,于1787年制定了一部宪法—即1787年宪法。这部宪法根据三权分立学说把美国的国家职权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部门,分别由国会,最高法院和总统执掌,这样,三权分立学说在它提出以后,得到了第一次成功的实践。
美国,三权分立把国家职权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部门,分别由国会,最高法院和总统执掌.但是,三权分立学说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的。
三权分立体制(英国人最早提出,法国人完善,美国人最早实践);
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