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施工后招标本身就违反了法律,会责令整改并且罚款。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2016年年初,由深圳市与黑龙江省两地合作开展的“产区储备”项目,落户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五九七农场,项目建成后,深圳从黑龙江省采购的部分粮食将可实现就地仓储。目前,项目已进入施工建设招投标阶段。但是,记者调查发现,就在招投标程序尚未结束之时,部分施工建设已经完成。
尚未招标便已开工,相当于没买票就乘车、没考驾照就开车,显然失当。目前尚无法确认工程还未招标就已上马的真正原因,但从众多网友的质疑看,这一行为的负面影响已经产生。
据报道可知,深圳黑龙江两地共建农场,是个有益探索,可发挥各自所长,实现优势互补;深化粮食的产销合作,实现多赢。正因为如此,更要求每一个步骤都不能踏空,每一项进展都要经得起推敲,如此才能把好事做好,而不是功亏一篑,或因节外生枝而招致口实。
未招标就开建,虽然并不一定表明背后有什么见不得人的黑幕,也不等于一定会存在安全隐忧,但是,这一行为本身却是不折不扣的问题。
我国招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而该项目恰有国有资金投资,招标实属法定义务。据悉,该项目首期投资5亿元,这样一个高投资的项目更应该严格进行招标投标,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根据招标公告,投标截止日期为9月27日,计划开工日期为10月15日。既然公告已经贴出来了,为何还会出现抢先开工的情况?有网友怀疑,其中必有猫腻,施工企业来头不小,“中标”企业或有利益输送……这些虽然都是猜疑,但不得不说,正是因为事有蹊跷,疑点明显,才更让人浮想联翩。
人们常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质正义,不管问题大小,未招标便开工这一程序“不正义”已经伤害了实质正义。公众想知道,真相究竟如何?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
故此,当地最明智的做法是,通过及时回应实现止损,通过彻底调查还原真相,通过快速修复以消除程序缺陷。如果真有问题,就要问责相关人员;如果只是一场“误会”,也不妨向公众交代清楚。消除各种疑问,经受住各种挑剔,该项目才能更顺利的进行,更好地发挥预期效果。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未招标就开工,唱的哪一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如果必须要招投标的工程,则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不影响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的工程款的结算。
首先合同就是无效的,根据现有施工进度进行结算。
违反招标法,和建筑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43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5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55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52条:由下列行为之一的合同无效:(1)--(2)略(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2)略,(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