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制定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指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 体育发展。(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 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五)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 组织参加和举办重大国际体育竞赛。 (六)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 (七)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 (八)负责全国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九)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职责
(一)研究制定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指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五)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组织参加和举办重大国际体育竞赛。
(六)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
(七)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
(八)负责全国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九)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一)办公厅
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信息综合、会议、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拟定体育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对体育工作和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方案;组织指导体育理论研究和体育发展研究。
(三)群众体育司
研究拟定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开展国民体质检测;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
(四)竞技体育司
研究拟定竞技体育发展规划;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制定全国性体育竞赛制度;统筹协调重大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主办全国运动会和城市运动会。
(五)青少年体育司
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拟订青少年体育工作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草案;指导和监督学生体育健康标准的实施和学生体质监测;指导和推动青少年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检查监督和评估表彰;指导竞技体育高水平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拟订青少年业余训练管理制度,完善青少年业余训练体系,指导全国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各运动项目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和有关学生文化教育工作;参与指导全国青少年体育竞赛工作,参与审核全国青少年比赛计划和竞赛规程,参与指导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和运动技术等级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综合性青少年体育比赛和体育交流活动;指导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研究和相关培训。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体育经济司
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管理总局机关的财务工作和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研究拟定体育健身娱乐、竞赛表演、训练服务、技术信息等体育经济、经营活动及体育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草案。
(七)人事司
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承办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的资格审查和领导人员的推荐事项,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和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
(八)对外联络司
研究国际体育组织和各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体育状况;制定体育外事工作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体育交往活动的规章制度,拟定和协调体育外事及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体育活动计划;管理体育系统的涉外工作;承担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
(九) 科教司
组织开展体育领域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攻关、负责体育科技成果的审查和鉴定、推广;在教育部的指导下,负责高、中等体育教育规划,管理总局直属院校;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十)宣传司
研究提出体育工作以及重要体育对外宣传报道的指导思想,发布重大新闻;组织协调重大国内外体育活动的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