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所需资料 :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原件;
(三)属于丢失或者损毁部分牌证的,还应交回剩余部分。
办事流程:
受理、缴费→机动车检验点重新照相或申请人提供照片(车不在现场时)→领取受理凭证→领取机动车行驶证。
二、2016年4月1日起新规已规定可以在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证和换证,但在4月1日之前应该按原法规要求到核发地车管所办理。
申请补证需符合下列条件:
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依法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户籍地补办需要居住证及复印件
(三)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四)近期半身免冠正面白底彩色证件照2张。